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辉,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珊珊,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贺媛,女,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董辉因与被上诉人贺珊珊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辉又以其自愿资助为由,于2014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辉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董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军勇 审判员 郑宗红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裴蒙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