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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董辉与被上诉人贺珊珊抚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辉,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珊珊,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贺媛,女,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董辉因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辉,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珊珊,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贺媛,女,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董辉因与被上诉人贺珊珊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辉又以其自愿资助为由,于2014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辉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董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军勇
审判员  郑宗红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裴蒙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