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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志杰与被上诉人郑文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9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杰,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文英,女,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瑞滑,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9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杰,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文英,女,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瑞滑,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婷,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陈志杰因与被上诉人郑文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589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志杰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其对郑文英的上诉及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志杰的撤回上诉及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因上诉人陈志杰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裁定失去裁判的前提,原裁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陈志杰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陈志杰撤回起诉;
三、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5890号民事裁定。
陈志杰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宗红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裴蒙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