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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非法侵入住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72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2014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72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2014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文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甲与邻居许某乙在本村许某乙家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被劝开后,许某乙回家休息。21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又纠集其弟许献廷、许献坤(均另案处理)窜至许某乙家门口,许献坤将许某乙家的大门踹开后,三人强行进入许某乙家中将许某乙打伤。经鉴定,许某乙鼻部的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许某甲,出示了被害人许某乙陈述,证人栾某某、蔡某某、许某乙、许某丙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许某乙损伤的补充说明、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伤情照片、调解书、撤诉书、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伙同他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特征,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甲与本村村民许某乙因琐事发生争吵。当晚21时许,被告人许某甲伙同他人窜至许某乙家门口,将许某乙家的大门踹开后,强行进入许某乙家中将许某乙打伤。经鉴定,许某乙鼻部的伤构成轻微伤。(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和解)
另查明: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许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许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10月26日晚上10时,我回家路过许某乙家时,看见许某乙的汽车在他家门口停着,我就想跟许某乙聊会天。我进到许某乙家,当时许某乙和他妻子栾某某正跟许某乙夫妇说话,我跟他们打了声招呼。我看见许某乙的儿子在房间里玩电脑,我就过去逗他玩,把他吓哭了。许某乙就过来跟我吵,我就和他吵了起来,接着我们就厮打起来,后来许某乙把我拉到家里了。我在家越想越生气,就给我的两个弟弟许献挺和许献坤打电话,对他们两个说许某乙欺负我了,我得找他说清楚。我和许献挺、许献坤到了许某乙家,将许某乙家的大门跺开,许某乙从堂屋出来,我们就厮打在一起,这时邻居许某乙和许某丙也来了,许献坤把许某乙拉到堂屋里,我也进到堂屋,我们争吵了几句,被邻居拉开了,我们就回家了。
2、被害人许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10月26日晚上,我和妻子栾某某带着儿子在邻居许某乙家玩,许某甲从外面喝酒后也来到许某乙家,他进到屋里把我儿子逗哭了,我们就吵了起来,后来他媳妇来了以后把他劝回家了。晚上9时左右,我正准备睡觉,听见外面有人喊我,我听声音是许某甲在我家门口骂人,让我出去。我就从屋里出来,先把院子的灯打开,我走到过道下面,我家的大门被人跺开了,冲进来一个人,我当时没有看清是谁,朝我脸上打了一拳,我就撤到院子里,接着又有人对我乱踢乱打。我见是许某甲的两个弟弟许献廷和许献坤,跟他们一块来的还有邻居许某乙和许某丙,许某乙和许某丙就拉架。后来我母亲和许某甲的母亲也来了,我妻子也在一边拉架。我们被拉开后,许献坤把我叫到我家堂屋里问情况,我就给他解释,我们正争吵时,许某甲也进到屋里了,他朝我身上跺了一脚,后来许某丙和许某乙把他们劝走了。
3、证人栾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6日晚上8时左右,我和丈夫许某乙在我村的许某乙家玩,后来许某甲也去了。当时许某甲喝酒了,他去后就逗孩子,把许某乙的孩子和我儿子都吓哭了。许某乙就和许某甲吵了起来,后来许某甲的媳妇来了把许某甲拉走了,我们也回家了。到家后我和儿子就睡觉了,许某乙正准备睡觉,我听到外边有人跺门的声音,还听到我家门口有人在骂,许某乙就穿上衣服往外走,我也赶紧起床。我从屋里出来时,就见有人在我家的院里围着许某乙乱打,我赶紧过去拉他们,见是我村的许某甲、许献廷、许献坤在打许某乙,许某乙和许某丙、许某甲的母亲在那拉架,我们一块把他们拉开后,许某甲的母亲和许某丙把许某甲拉到一边。许某甲说许某乙打他的脸了,许献廷和许献坤又在院子里把许某乙打了一顿,我和许某乙把他们拉开了。我们在院子里争吵时,许献坤又把许某乙拉到堂屋里,许某甲也进去了,我就赶紧进去,看见许某甲站在床上打许某乙的头,用拳猛打许某乙的脸,后来被许某丙和许某甲的母亲拉开了。他们的人走后,许某乙身倒沙发上不动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4、证人蔡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6日晚上9时左右,我听到外边有很响跺门的声音,我就出去了。我看见有人在我大儿子许某乙家门口跺门,我就赶紧过去看看。我到的时候,他们已经进到许某乙的院子里了,我看见许某甲等人正在院子里围着打许某乙,我就赶紧拉架。我看见许某甲的母亲和栾某某也在拉架,后来把他们拉开了。许某乙就进到堂屋里了,许某甲的弟弟也跟着进去了。我进到堂屋时,看见许某甲的弟弟又在打许某乙,许某甲也进到堂屋里打许某乙,还把桌子上的东西弄到地上,我就过去拉他们,许某乙也拉他们。后来许某乙和许某甲的母亲把他们劝走了。
5、证人许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6日刚开始发生口角是在我家,原因是许某甲喝醉了,把我儿子和许某乙的儿子都逗哭了,许某乙和许某甲就吵了起来,我把他们拉开,把许某甲送回他家了。在许某甲家里,许某甲给他的两个弟弟打电话说许某乙欺负他了,过了一会儿,许献廷和许献坤都来了,然后许献坤就去了许某乙家,我就跟着他,许某甲和许献廷在我后面。我听见许献坤跺门的声音,我走到许某乙家门口时,门已被跺开,我和许某丙就将正在厮打的许某乙和许献坤拉开了。过了二、三分钟,许某甲和许献廷也到了,他们兄弟三个又和许某乙打在一起,我和许某丙都拉不住,这时许某甲的母亲和许某乙的母亲也来了,一起将许某乙拉进屋里,许某甲和许献坤也跟着进去了,但没有打起来,这时我发现许某乙的鼻子有伤,还流血了,然后许某甲就被拉回家了。
6、证人许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6日晚上9时许,我和许献坤在饭店喝酒,许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许某乙打他的脸了。我和许献坤回家见到许某甲后,许某甲说许某乙打他的脸了,当时许献坤已经喝醉了,我就和许某乙、许某甲、许献廷、许献坤的母亲一起去找许某乙。当时许某乙家的大门关着,许献坤把许某乙家的大门踹开了,许献坤刚到院子里,许某乙也出来了,然后二人就厮打起来了,许某甲也要打许某乙,我把他拉出去了。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许某乙鼻部挫伤,致右侧鼻骨骨折并错位,许某乙鼻部的伤为轻伤。
8、关于许某乙损伤的补充说明:证实许某乙鼻部的损伤为轻微伤。
9、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3月24日,许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有现场及伤情照片、许某乙住院病历、柳屯派出所证明、调解书及撤诉书、案发经过、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伙同他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许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戴文顺
审判员  马东丽
审判员  鲁玉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 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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