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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348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2013年9月3日因盗窃原油被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2014年6月8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348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2013年9月3日因盗窃原油被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2014年6月8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4)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文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XX伙同他人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管线、管钳、编织袋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县梁庄乡周庙村东南约200米处中原油田采油四厂油藏经营管理一区33—453井,利用破坏井口堵头的手段在该井盗窃原油0.58吨,价值3141余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宣读了被告人张XX供述,证人郭XX、马XX、安XX、贾XX、禹XX、齐X证言、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卸油票、原油价格证明、油藏经营管理一区证明、抓获经过、案发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原油田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伙同他人使用破坏井口的手段盗窃原油,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X辩称,只是去井场偷油,井口不是我们破坏的,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XX伙同他人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管钳、编织袋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县梁庄乡周庙村东南约200米处中原油田采油四厂油藏经营管理一区33—453井,在该井盗窃原油0.58吨,价值3141元。
证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XX供述,2014年6月7日我在本村乔朱成家玩麻将时,乔XX找我出去说,去村南边弄点去,让我看人,不用我出力,弄个三百、二百的很轻松。12点麻将散场,乔XX叫我去,我就跟着去了。我在我村东南约100多米的河边看人,乔XX和李XX、高XX去村南一口井上,我只看见有一辆电动三轮车和塑料编织袋、铁锹,三轮车是乔XX的,是装油用的,我去时带了一把麻绳用来给原油袋扎口。他们放油时我不在井场,具体是怎么放的,我不知道。他们把放出来的原油用塑料编织袋装好后背到离我10多米的地里,我还帮乔XX卸了二袋,他们背了四、五袋后被治保队员发现了,他俩往南跑了,我看见本村的李X甲朝我这跑过来,他对我说,还不跑。我才知道李X甲也参与了。我就往村里的方向跑,跑了一会儿被抓住了。
2、证人郭XX证言,2014年6月7日晚,将侯XX、范XX、安X甲、马XX送到油藏经营管理一区33—453井附近地里蹲坑,凌晨3时他们抓获一人,缴获原油五袋,电动车一辆、铁锹一把等。
3、证人马XX、安XX证言,2014年6月7日在油藏经营管理一区33—453井附近地里蹲坑,该井是一口水井,是一个关停井,有油有气。凌晨3时许发现有三、四个人在井场偷油,现场抓获一人,收缴用塑料袋装好的原油五袋,电动三轮车一辆、塑料编织袋八个、铁锹一把,放油管线一根等。简单问话后知道被扭送的人是梁庄乡周庙村的农民。
4、证人贾XX证言,由于不法分子破坏,将四厂33—453井套堵头打开盗窃原油。我根据区里安排2014年6月8日对该井进行了维修。该井是用钢锯锯开的,堵头和套管之前是用两截铁制铁块用电焊焊死以起到防盗作用,不法分子用钢锯把两截铁块用钢锯锯断,这样套管上的堵头就能卸下来了。现场有明显锯的痕迹,该井属放喷井,处于生产状态,井口内有压力,这种方法取下堵头会使该井处于失控状态,容易造成起火、爆炸的危险。
5、证人禹XX证言,四厂33—453井是我们一区七号站一口放喷井,正常生产的所产油直接进入七号站,井口没有抽油机,由一组阀门组成,这是一口有防盗措施的井,区里的维修班的人把取样考壳的手轮去掉,并把放空管口用堵头拧上,再用铁块把堵头与放空管口焊死,这样该井就拔不开了,除非使用破坏性手段。2014年6月6日我到该井看过井口的堵头是焊死的,但是6月8日凌晨,这口井被不法分子破坏了,好象是被锯开的,治保队抓了人。当天区里又派人把堵头焊死了。正常作业打开堵头,作业队会派油罐车过来,用一段短截铁管放空压力到油罐车内,同时调整井口上阀门以减少井下的压力,否则会失控,容易造成燃烧,爆炸。
6、证人齐X证言,2014年6月7日早上8点半到6月8日早上8点半都是我的班,6月8日凌晨4点多,我接到我们一区保卫组同志打来电话称33—453井被破坏了。我到井上看到放空堵头处的两块铁块已经被不法分子锯开了,堵头被卸下来,井场上喷了很多原油,井场东边有几袋原油,还有辆三轮车,我去了赶紧把堵头又装上,天亮之后,修理工把堵头焊上了。该井压力很大,不减压打开堵头的话,井下气体喷出来就容易爆炸,燃烧发生安全事故。
另有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卸油票、原油价格证明、中国石化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四厂油藏经营管理一区证明、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以破坏井口的方法盗窃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理由和定性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指控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戴文顺
审 判 员  翟国玺
代理审判员  鲁玉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 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