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74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女,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4年5月21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周XX在濮阳县户部寨镇董老寨村自家院子内非法种植罂粟734株,已结果。案发后,罂粟被公安机关全部销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程XX证言、铲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销毁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生长、铲除及销毁的罂粟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明知罂粟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符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XX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成立。被告人周XX认罪态度较好,其所种植毒品原植物已被全部铲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X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戴文顺 审 判 员 马东丽 代理审判员 鲁玉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军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