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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献诈骗g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淅刑初字第437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文献,又名田文选,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9月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8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淅刑初字第437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文献,又名田文选,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9月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8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谧,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4)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文献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文献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11月26日,李某甲因涉嫌贪污、受贿罪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李某甲妻子王某希望通过找关系活动为李某甲减轻处罚,王某通过他人认识了被告人田文献,田文献编造了认识南阳市的很多领导,可以保证李某甲免除刑罚或保留公职骗取了王某的信任,田文献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向王某索要50万元,王某于2008年4月18日、5月5日分两次将50万元打入田文献的银行帐户,李某甲一审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王某遂要求田文献退钱,田文献退还王某25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田文献供述,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银行存款凭条、银行卡交易明细、借据及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文献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田文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田文献主观上是以帮忙为由行借钱之实,不具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田文献与被害人王某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借据及说明属委托合同,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即使被告人构成犯罪,也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7年11月26日,李某甲因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李某甲妻子王某为找关系活动而通过他人见到被告人田文献,被告人田文献谎称自己认识南阳市的很多领导,骗取了王某的信任,随后以活动需要经费为由向王某索要50万元,王某于2008年4月18日、5月5日分两次将50万元打入田文献的银行帐户。被告人田文献向王某出具书面手续承诺可以保证李某甲获取自由及保留公职,否则将50万元予以退还。田文献通过他人对李某甲案件咨询后得知不能让李某甲取得自由及保留公职,但并未将该情况向王某告知,也未将50万元予以归还。2008年9月22日,李某甲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王某即要求田文献退钱,经多次索要,田文献于2009年7月14日、2010年5月18日先后两次共退还王某人民币25万元整,其他25万元向王某出具借条并约定支付利息,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田文献将余下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王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田文献的供述,并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贾某某、彭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及书证银行存款凭条、银行卡交易明细、借据及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判决书、协议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文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给被害人出具借据及说明,事后达成退款协议并约定利息说明被告人不具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在收取被害人钱财时给被害人出具的借据及说明目的中显示“借据撕毁”的字样,足以说明被告人对该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被告人以虚构事实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使被害人对财物失去控制,被告人在应当退款的情况下却不予退还,直到被害人索要财物后才表示退还,可见被告人非法占有该款的目的非常明显;在被害人要求被告人退款时,被告人虽向被害人出具借据并约定支付利息,但该行为是在被告人诈骗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而为,双方所做退赔约定并不影响对之前行为性质的认定,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托被告人为自己办事,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的是日常生活交往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更非基于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合同关系,被告人骗取被害人钱财侵犯的是他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而非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文献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赃款已全部退还,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文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24年9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 璞
审  判  员  黄朝晖
审  判  员  温 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兼)  刘文祥
第1页,共4页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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