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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荣姣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淅刑初字第441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4年4月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1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淅刑初字第441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4年4月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1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4)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斌、佟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3月31日下午一点多钟,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武某某、侯某、董某某等人根据他人提供的信息,到淅川县对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外逃人员侯某甲执行刑事拘留。当民警在淅川县九重镇洪岩沟路段将侯某甲控制带走后,与侯某甲同行的侯某甲妻子唐某某即打电话给侯某甲弟弟侯某乙、姐姐侯某丙(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侯某乙即在淅川县厚坡镇唐湾村白厚路用其驾驶的车辆将载有逃犯侯某甲的警车拦截住,用拳头殴打警车驾驶员民警侯某,后又拳脚并用砸警车,将警车车牌踢掉,躺到警车前面使警车无法行驶。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侯某丙等人赶到后,对警车内的侯某、武某某、董某某等人谩骂,侯某丙用手拍打警车车窗玻璃并将警车右前门把手拽掉。在淅川警方赶到现场后,民警武某某等人下车,被告人唐某某与侯某丙趁机对警车内民警进行撕抓,致使逃犯侯某甲乘机逃跑。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侯某乙、侯某丙家属与民警武某某、侯某、董某某协商,民警武某某、侯某、董某某及内乡县交警大队对被告人唐某某等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武某某、侯某、董某某、侯某乙、侯某丙等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书证警官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照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由此致使公安机关抓获的逃犯逃跑,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机关正常公务活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 璞
审 判 员  黄朝晖
人民陪审员  刘国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文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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