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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军杰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一终字第0014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军杰,男,汉族,1962年7月14日生,2011年11月23日至捕前任唐河县产业集聚区小常庄村委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一终字第0014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军杰,男,汉族,1962年7月14日生,2011年11月23日至捕前任唐河县产业集聚区小常庄村委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0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毕献星,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阴连军,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付军杰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唐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付军杰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军杰,听取了付军杰辩护人的意见,案件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并出具了书面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清红

审 判 员  刘 洋

代理审判员  祖祯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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