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二终字第0007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俊辉,男,1976年9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平北四组21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伟峰,男,1971年7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小刘居委会西张庄三组。1995年因盗窃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刑3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磊,男,1973年7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泌阳县泌水镇陈营居委会宋庄西134号。2013年12月30日因赌博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4年1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孟昌盛,男,1994年5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平舆县庙湾镇龙王庙村委西组。2013年12月30日因赌博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4年1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闫俊辉、张伟峰、李磊、孟昌盛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泌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闫俊辉、张伟峰、李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1日、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旭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闫俊辉、张伟峰、李磊、原审被告人孟昌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 2013年4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闫俊辉、张伟峰等伙同张海龙、石党林、石桥(三人均另案处理)在泌阳县杨家集乡杨家集街租用民房,以猜谜语一比二十的赔率吸引群众前来赌博,以给来猜谜语的群众发放路费,中午管饭等手段吸引他人参与,雇佣四名妇女在赌场开票收钱。闫俊辉、张伟峰等和石党林、石桥获取的纯利六四分成,一共在杨家集街开赌场58天,闫俊辉、张伟峰、石党林、石桥每人分得非法盈利款2.2万元。 2013年夏天,被告人闫俊辉、李磊伙同李伟、赵晓(二人在逃)、张海龙、石桥等人每人出资5000元在泌阳县花园乡孟庄村委大曹庄租用民房开设猜谜语赌场,约定的获得纯利润泌阳、平舆五五分成,雇佣六名妇女在赌场开票收钱,每人每天60元工资。期间,闫俊辉让被告人孟昌盛过来帮忙并给孟昌盛每天发100元工资。该赌场开设近二个月,闫俊辉得赃款3万多元,李磊得赃款17400元,孟昌盛得赃款3000元。 2013年11月15日至17日,被告人闫俊辉、李磊、孟昌盛伙同张永真(另案处理)在泌阳县古路沟桥头开设猜谜语赌场,11月17日此赌场被泌阳县公安机关查获。 涉案人员任国现(另案处理)2013年11月20日在泌阳县、唐河县交界的涧岭店街开设猜谜语赌场,雇佣两名妇女在赌场开票收钱。同年12月19日,闫俊辉加入和任国现合伙经营此场所,随后闫俊辉让张伟峰加入合伙经营。被查获时获取非法净利1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文某洋、王某跃、曾某奇、王某倩、赵某建、赵某旺、赵某全、贾某、张某莉、赵某、嫦某、张某真、苏某月、黄某民、曲某昌等人的证言,有同案人任国现、石桥、石党林、张海龙的供述,泌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账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闫俊辉、张伟峰、李磊、孟昌盛亦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闫俊辉、张伟峰、李磊、孟昌盛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合伙聚众开设赌场赌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闫俊辉、张伟峰、李磊相互分工配合,不宜区分主从。孟昌盛作用较小,应以从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闫俊辉多次与他人合伙聚众开设赌场赌博,情节严重,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闫俊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非法所得60000元予以追缴;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伟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非法所得22000元予以追缴;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李磊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非法所得17400元予以追缴;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孟昌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非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 闫俊辉上诉称:①经营的是博彩游戏,不是开设赌场;②原判量刑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张伟峰上诉称:①开设猜谜语赌博过程中作用较小;②原判量刑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李磊上诉称,原判量刑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认定相一致,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闫俊辉、张伟峰、李磊,原审被告人孟昌盛以牟利为目的,开设以猜谜语形式进行赌事的场所;随意设定谜面谜底牟取利益,设定高赔率吸引他人参赌;设赌期间雇用人员分工管理,给参赌人员发放路费维持经营。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闫俊辉、张伟峰、李磊、孟昌盛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综合考虑各行为人涉案事实、情节,量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闫俊辉、张伟峰、李磊提出的上诉、辩解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桂东 审 判 员 吴德河 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胜阳 叶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