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二终字第0001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孟华,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本科文化,2002年8月18日至2010年8月3日任西平县五沟营中学校长,户籍地西平县五沟营洄浀赵村委,住漯河市解放路隆胜豪门小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2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红耀,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利江,系上诉人赵孟华亲属。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焕民,男,汉族,1971年6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平县五沟营镇龙泉寺村委三组。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单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广建,男,汉族,1970年12月5日出生,专科文化,系西平县五沟营初级中学总务主任,户籍地西平县老王坡管委会陶庄村,住西平县五沟营中学家属楼。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2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丙坤,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赵孟华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原审被告人韩焕民、陶广建犯贪污罪一案,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孟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认定韩焕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认定陶广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赵孟华、韩焕民、陶广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孟华、韩焕民、陶广建犯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段桂东 审判员 王建峰 审判员 吴德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