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二终字第0003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保印,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中专毕业,2008年11月至案发任遂平县商务局市场建设运行股股长,住遂平县建设路曹庄45号。2012年8月3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董中良、韩辉,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谷保印犯贪污罪一案,作出(2013)遂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认定谷保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谷保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谷保印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3)遂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段桂东 审判员 王建峰 审判员 吴德河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