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二终字第0008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忠清,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西平县信用联社职工,住西平县柏城镇文化路顺达信用社家属楼。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2013年1月3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3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忠清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忠清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田忠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忠清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忠清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忠清撤回上诉。 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段桂东 审判员 吴德河 审判员 王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谢胜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