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二终字第00043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新刚,绰号王老五,男,汉族,1969年4月2日生,初中文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王楼村委王楼397-1号,2007年任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2009年任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王楼村委支部书记。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2年10月1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2年11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陆咏歌、石萌,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运喜,男,汉族,1966年3月4日生,初中文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王楼村委新庄20号,2005年任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副经理、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王楼村委新庄组组长。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2年10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2年11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景高举,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于杨,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拥军,又名王军,男,汉族,1967年10月22日生,小学文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王楼村委王楼24号,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王楼村委王楼前组组长。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2年11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平、李志清,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化丽,女,汉族,1967年10月8日生,初中文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中南阳光城4号楼东单元三楼东户,驻马店市万家花木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2月1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世启,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其涛,男,汉族,1952年7月2日生,高中文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办事处老街村委黑泥沟西组71号,驻马店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万家花木有限公司和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东兴,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洪彬,又名张彬,男,汉族,1975年6月1日生,中专文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王楼村委五里河216号,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会计。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耿显黎、刘国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建平,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生,初中文化,住驻马店市乐山路中段粮食局家属院,2000年任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王楼村委李庄组组长。因涉嫌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3年1月1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永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卫,又名张建中,男,汉族,1970年7月19日生,初中文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王楼村委五里河176号,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王楼村委五里河中组组长。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3年2月1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宇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肖新民,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王新刚、刘运喜、王拥军、王化丽、袁其涛、张洪彬、陆建平、张建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抽逃出资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2014年1月4日作出(2013)确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新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并处罚金150万元;认定被告人刘运喜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认定被告人王拥军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认定被告人袁其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认定被告人张洪彬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认定被告人陆建平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认定被告人张建卫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认定被告人王化丽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王新刚、刘运喜、王拥军、王化丽、袁其涛、张洪彬、陆建平、张建卫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段桂东 审判员 王建峰 审判员 吴德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