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二终字第0011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中周,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1年11月22日至案发任西平县焦庄乡赫庄村委党支部书记,住西平县焦庄乡赫庄村委1组。因涉嫌犯贪污罪,2014年2月25日被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5月26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卫国,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王中周犯贪污罪一案,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中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宣判后,王中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中周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段桂东 审判员 王建峰 审判员 吴德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