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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芳利与新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驻行终字第15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芳利,女,汉族,1969年11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筱军,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蔡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沈忠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郎倩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驻行终字第15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芳利,女,汉族,1969年11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筱军,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蔡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沈忠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郎倩,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任兴亚,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黄芳利因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遂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芳利的委托代理人李筱军,被上诉人新蔡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郎倩、任兴亚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芳利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芳利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芳利撤回上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芳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永奇
审 判 员  王 蓉
代理审判员  马国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雅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