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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沁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沁刑初字第00218号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2年2月6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9月4
沁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沁刑初字第00218号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2年2月6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9月4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胜利,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4)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胜利、郭保清、被告人樊某某及其辩护人吴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9月,被告人樊某某在沁阳市电业局农电管理总站任农电工。2009年1月份至2011年8月份,被告人樊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收取的电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9317.82元挪归个人使用,2012年2月,被告人樊某某向沁阳市电业综合公司退还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及其家属向沁阳市电业综合公司退还89372元。
另查明:1、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樊某某主动到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沁阳市电业综合公司营业执照、沁阳市农村电工招聘表、沁阳市电业局农电管理总站出具的证明、樊某某欠费明细及单据、退赃证明、沁阳市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人牛某某、秦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樊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及其家属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退还,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量刑时对本案的起因、经过、后果等情形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王慎锋
审判员  范献献
审判员  秦磊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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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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