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获刑初字第141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斌,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原任获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河南省获嘉县人。因涉嫌贪污,于2014年5月26日被获嘉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6月7日被获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玉涛,男,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任广宇,男,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获检公诉刑诉(2014)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斌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军、刘智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斌及其辩护人刘玉涛、任广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文斌利用其担任获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分三次伪造863人虚假养老保险名单的方式,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623820元,并将其中93128元养老保险取出用于其爱人做生意和个人消费。其行为被单位发现后,被告人王文斌将93128元存到伪造的养老保险对象的存折上,并将虚假办理的863人参保存折如数上交。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文斌到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 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文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62382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文斌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将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全部退出,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文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斌犯贪污罪,定性不准,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2、被告人王文斌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本案犯罪数额应为93128元,而不是指控的623820元;4、案发后,被告人王文斌已将养老保险金全部退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文斌在得知从2013年1月开始获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每月新增参保待遇领取人员存折不再由农村信用社各乡镇营业网点办理,而是由获嘉县农村信用社营业部集中办理,再由获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分发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利用其担任获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从新乡市居保系统获嘉县18周岁以上人员数据中选取90岁以上老人作为虚假参保对象,登陆其同事张某某、王某某的居保系统账号,批量办理了53名老人的参保待遇手续,并将这些虚假参保人员名单交到省人事厅,省人事厅将名单交到省农村信用社,然后再由省农村信用社交到县农村信用社。之后,被告人王文斌于当月25日左右从获嘉县农村信用社营业部将其办理的虚假参保对象的参保存折领取,存放于自己办公室书柜里。2013年4月、5月,被告人王文斌又分两次以同样的手段分别办理了400人和410人的参保待遇手续,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综上,2013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文斌采取伪造863人虚假养老保险名单的方式共计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624180元。被告人王文斌分别在2013年3月至4月、2013年10月至11月两个区间陆续用其实际控制的虚假参保存折将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取出93128元,其中80000余元用于其爱人做“美甲店”生意,剩余10000元左右用于其个人消费。 2014年2月份,获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开展内部例行审查工作时,发现被告人王文斌的上述行为,经单位领导查问,被告人王文斌承认其行为,之后,提出辞职。2014年3月份,被告人王文斌主动到获嘉县农村信用社营业部将自己取出的92768元存到相关虚假参保对象的参保存折上,并将其办理的863人虚假参保对象参保存折如数上交。 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文斌到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文斌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江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张某甲、王某乙、岑某某、江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另有书证:被告人王文斌的户籍证明、获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辞职信、安置复退军人分配通知、招收(录用)工人登记表、工作人员(职员、工人)年度考核登记表、获嘉县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确定工资审批表、获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变动审批表、获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待遇领取人员详细花名册、863人本金利息一览表、被告人王文斌、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各自书写的情况说明、代保管物品移交清册、获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会议记录、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应付计划表、获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股报表及明细、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活期存折、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交易明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取款凭条、存款凭条、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62418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斌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王文斌贪污数额623820元不确切,应为624180元,辩护人关于本案犯罪数额应为93128元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王文斌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斌犯贪污罪,定性不准,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文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虚假养老保险名单套取养老保险金的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控辩双方关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文斌将其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全部退出的事实不确切,但控辩双方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应予采信。被告人王文斌未退出的违法所得360元,依法应当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文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王文斌未退出的违法所得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希勇 审判员 刘玉民 审判员 马秀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桑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