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获刑初字第206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士岩,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9月22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1日被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同日交付获嘉县公安局执行。2014年11月26日经获嘉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获检公诉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士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军、张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士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王士岩酒后驾驶豫GQ9220号二轮摩托车,在获嘉县北干道名门世家小区门前路段与获嘉县照镜镇巨柏村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王士岩静脉血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38.71mg/100ml,已达到醉驾值。 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士岩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士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未作辩解及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王士岩酒后驾驶豫GQ9220号二轮摩托车,在获嘉县北干道名门世家小区门前路段与获嘉县照镜镇巨柏村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王士岩静脉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38.71mg/100ml,已达到醉驾值。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士岩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康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另有被告人王士岩的一寸免冠正面照片及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获嘉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获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王士岩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士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士岩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士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士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25日止。) (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过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希勇 审 判 员 刘玉民 人民陪审员 孙世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