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红刑初字第405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5号楼1单元1701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栋。 诉讼代表人李某栋,男,47岁,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刘博,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2年12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栗绍涛,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童靖,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鹏,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国辉、刘晓旭,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贵梅,女,1974年3月8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2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犯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利东、韩运峰,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3)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人刘博、王鹏、李贵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15日以新红检刑追字(2014)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被告人王鹏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方、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某栋,被告人刘博及其辩护人栗绍涛、童靖,被告人王鹏及其辩护人刘国辉、刘晓旭,被告人李贵梅及其辩护人马利东、韩运峰到庭参加诉讼。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5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案的审理期限从2014年5月15日重新计算;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15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案的审理期限从2014年9月15日重新计算;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8年5月15日,被告人刘博、王鹏注册成立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4日在新乡市红旗区注册成立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在新乡市国际饭店、新乡市平原路四中对过统建楼、新乡市东站金谷广场三楼等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办理担保融资业务,并通过新乡市大启元年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新乡市各路段设立路牌广告等方式宣传担保融资业务,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中,违规操作,以1.2%至1.8%不等的高额返利为诱饵,采取由公证机关公正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为扩大业务,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先后与新乡市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公司向新乡市社会群众大量吸收资金。现查明,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08年5月份以来,共计吸收3000多名社会群众资金达47507.10万元,将其中46152.60万元按5%至15%不等的利率借给新乡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德才丰远地产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公司,截止案发,已收回本金24324.03万元,未还本金21828.57万元。 被告人刘博是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时股东、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26日担任公司顾问,不再担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但仍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是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鹏是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是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贵梅2008年12月份到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后担任该公司财务人员,负责公司的财务记账,并在公司的安排下对非法吸收的融资款进行监管,参与公司的管理,是直接责任人员。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博、王鹏、李贵梅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夏某一、鲍某某、任某某、夏某二、苗某某、马某某、张某等证言;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乡市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工商登记资料,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宣传资料、公交站牌宣传标牌等,新乡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在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卡、新乡市红旗区公证处公证文书,被告人刘博、王鹏、李贵梅的户籍证明及其银行查询单据等相关书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正源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书。 二、非法拘禁罪 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王鹏伙同禹某某、张某青、高某翠、朱某香、樊某峰为索要债务,将被害人李贵梅从新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门口强行带至新乡市金山宾馆、辉县市百泉镇五里沟村、辉县市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新乡市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处,非法拘禁至2012年6月1日,经河南省精神病医学刑事诉讼医学鉴定,被害人李贵梅被非法拘禁后患急性应激障碍,与非法拘禁案件有直接关系。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鹏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贵梅的陈述,证人禹某某等证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鹏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单位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人刘博、王鹏、李贵梅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王鹏的刑事责任,望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判处。 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称其只是名义上的法人,没有参与公司的管理,没有来公司上过班,也没有参与公司分红,每个月只是收到600元的工资。 被告人刘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在2009年8月26日担任公司顾问后,就不再参与公司的管理,所以其对担任公司顾问之前公司非法吸收客户的资金承担责任,对担任公司顾问之后公司非法吸收客户的资金不承担责。并称其现在手里有一块土地的产权,可以卖掉来弥补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客户所造成的损失。 被告人刘博的辩护人辩称,第一、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08年5月15日设立之日至2010年12月10日变更经营范围期间所从事的经营行为属于合法经营,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第二、被告人刘博不应当为担任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的公司行为承担责任。第三、被告人刘博2009年8月26日转让股份并退出公司后,没有参与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所以被告人刘博不应对2009年8月26日以后的公司行为承担责任。第四、河南正源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没有客观全面地反映借款事实。第五、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单位借款时,均提供有抵押物,所借款项也基本用于生产经营。目前借款单位均有能力偿还借款,因此,本案是否存在损失,损失额是多少,尚未确定。 被告人王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王鹏的辩护人,辩称第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鹏非法吸收的金额有异议。第二、公诉机关认定的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吸收的社会存款总额有误,其中部分款项不应计算在内。第三、被告人王鹏系投案自首。第四、被告人王鹏有可视为立功表现的行为。第五、被告人王鹏是从犯。第六、本案的受害人有可能获得退赔。关于被告人王鹏非法拘禁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王鹏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并且是从犯。综合建议对被告人王鹏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贵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称其只是公司的出纳,不是公司的会计,不是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 被告人李贵梅的辩护人辩称,第一、被告人李贵梅只是公司的出纳,不是会计,更不是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第二、被告人李贵梅是河南省豫鑫担保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之一,不是公司的唯一财务人员,应当与其他财务人员分担刑事责任。第三、公诉机关认定的2008年5月以来被告人李贵梅参与吸收公众存款4.6亿元的指控不能成立。第四、被告人李贵梅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应当减轻处罚。综合建议对被告人李贵梅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8年5月15日,被告人刘博、王鹏注册成立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4日在新乡市红旗区注册成立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在新乡市国际饭店、新乡市平原路四中对过统建楼、新乡市东站金谷广场三楼等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办理担保融资业务,并通过新乡市大启元年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新乡市各路段设立路牌广告等方式宣传担保融资业务,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中,违规操作,以1.2%至1.8%不等的高额返利为诱饵,采取由公证机关公正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为扩大业务,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先后与新乡市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公司向新乡市社会群众大量吸收资金。现查明,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08年5月份以来,共计吸收3000多名社会群众资金达47507.10万元,并按5%至15%不等的利率借给新乡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德才丰运地产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公司。其中新乡丰基地产有限公司借款25556万元,第一个月扣除利息397.15万元,已还本金16630.64万元,已付利息3648.83万元,未还金额4879.38万元;新乡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286万元,第一个月扣除利息169.37万元,已还本金5681万元,已付利息1527.65万元,未还金额2907.98万元;新乡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29.5万元,第一个月扣除利息71.78万元,已还本金2012.39万元,已付利息523.68万元,未还金额2621.65万元;新乡德才丰运地产有限公司借款1567万元,合同到期后已全部偿还;新乡盛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70万元,第一个月扣除利息0.84万元,仍有69.16万元未还;新乡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821万元,第一个月扣除利息9.85万元,仍有811.15万元未还;新乡房鑫地产有限公司借款110万元,第一个月扣除利息1.32万元,仍有108.68万元未还;河南尊龙地产有限公司借款2828万元,已偿还本金96万元,第一个月扣除利息40.2万元,已支付利息69.93万元,仍有2621.87万元未还;其中个人借款1039.6万元,第一个月扣除利息14.75万元,仍有1024.85万元未还。截止案发,仍有15044.72万元未还。 被告人刘博是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时股东、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26日担任公司顾问,不再担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但仍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是河南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鹏是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是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贵梅2008年12月份到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后担任该公司财务人员,负责公司的财务记账,并在公司的安排下对非法吸收的融资款进行监管,参与公司的管理,是直接责任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被告人刘博、王鹏、李贵梅的照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博、王鹏、李贵梅的个人基本情况和无违法犯罪记录前科的相关情况。 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被告人刘博系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鹏系被传唤到案,被告人李贵梅系被传唤到案的相关情况。 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2008年4月22日申请登记,法定代表人是刘博,股东刘博(60万)、刘尚义(90万)、郑州市晨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850万),经营范围:投资担保咨询。成立日期:2008年5月15日。2008年7月11日变更登记,经营范围:融资担保。股东为刘博、刘尚义。2008年7月10日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经审查河南省豫鑫公司符合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条件。2009年8月2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栋,股东变更为李某栋、王鹏。2010年11月25日股东变更为李某栋、王鹏、聂卫民,注册资本增加至5000万元。2010年12月10日工信厅批准变更100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总经理为王鹏。 新乡市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材料证实该公司2010年7月2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朱某香。 辉县市豫鑫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材料证实该公司2010年10月1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张某青。 延津县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商材料证实该公司2010年6月2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樊某峰。 新乡市牧野区冠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材料证实该公司2010年11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和某彬。 新乡市豫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材料证实该公司2010年9月1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鲍某某。 新乡市凤泉区诚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材料证实该公司2011年3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新乡县恒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材料证实该公司2011年7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夏某二。 新乡市亿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材料证实该公司2011年4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苗某某。 新乡市博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材料证实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2008年7月2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鹏,博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5月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张某。 新乡市华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材料证实该公司2010年11月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某辉。 河南省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材料证实该公司2011年5月1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刘博。 新乡县人民政府国土管理文件、国有土地出让等竞拍材料证实2011年5月5日刘博通过竞拍取得东至规划和平路、北至青龙路、西至规划用地35722、06m平方米土地。 河南省豫鑫公司刘某霞、王鹏财物移交清单及他材料证实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其合作公司之间业务费用明细的具体情况。 涉案人员的银行明细证实投资群众与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方的银行转账情况。 河南正源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证实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吸收客户资金情况汇总及明细,金山房地产、盛鑫房地产、丰基房地产、德才丰远房地产、豫兴房地产等公司经河南豫鑫担保公司担保借入客户资金、已还本金、未还本金、已付利息情况汇总及明细。 证人刘某艳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红旗区公证处的公证员,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从2009年6月份至2012年初在公证处做公证的,并称大部分公证业务都是其做的。其都是和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王鹏联系的,然后由他们公司的人和其一起做公证业务。并称他们公证处是按照规定的标准从豫鑫公司收取公证费用的。其还证实李贵梅是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会计,保管着豫鑫公司的公章。 证人李某栋证言证实其和王鹏是亲戚关系,2009年7、8月份时,王鹏到其家说想让其应个名,作为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其不用出资,每个月还给其600元的工资,当时其就同意了。并称以后每次公司需要办手续时,王鹏都会给其打电话,让其去郑州签字。其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也不清楚公司是经营什么业务。并证实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有三个股东,包括其和王鹏,不清楚另外一个人是谁。 证人郭某斯证言证实其是通过豫鑫公司在网上发的招聘信息,然后才去投的简历,后来通过面试到新乡市汽车东站附近的金谷广场三楼上班。并称其去上班时,王鹏负责给其安排具体工作,但是刘博也隔三差五的去,并且公司也有他的办公室,公司的人也都说刘博是公司最大的领导。后来刘博成立了德才丰运房地产公司,他就把办公室搬走了。后来马某某当了大概一个月的负责人,便换成了张某,但张某是负责新乡博远公司的,王鹏负责豫鑫总公司,2012年2月至7月底豫鑫公司由禹某某负责。并称豫鑫公司的会计是李贵梅,办理合同的是李某琳,打利息的是张某菊,后来换成了刘某静,前台负责接待客户的是孙永琳和李丽娜,其和一些女孩是在客户多时帮忙签合同的。一个月后其被调到延津分公司负责给客户讲解,并且在刚到那时在大街上发过宣传单,刚开始宣传单是由新乡总公司提供的,后来延津分公司自己也印有宣传单。又过了三个月后,其被调到新乡总公司负责讲解和签合同,并且在新乡体育中心、人民公园、陵园等处发过宣传单,并给客户说利息比银行高、投资有保障等。其还证实在豫鑫公司工作期间,都是由会计李贵梅给其发工资的事实。 证人樊某芬证言证实其是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7月份其通过网上看到豫鑫公司招聘人员,后来经豫鑫公司负责人王鹏的同意被聘为该公司的业务员,主要工作是向公司介绍客户投资。并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博,股东是刘博和王鹏,会计是李贵梅,公司开展的主要业务是向群众宣传豫鑫公司的相关投资项目和帮助客户理财业务。如果客户愿意投资,先由公司的业务员带领客户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订相关协议。然后把公司的银行账户交给投资客户,要求投资客户两天内将投资款项打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豫鑫公司会将首个月的利息扣除先支付给客户,以后每月按签订协议日期的前一天向投资客户支付当月利息。并称豫鑫公司大概在2011年8月份之前利息是1%,2011年8月份以后利息是1.8%. 证人刘某静证言证实其是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内勤,其证实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2008年5月份成立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栋,王鹏是总经理,李贵梅、张某菊是会计,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是投资担保。并证实该公司主要是通过发放宣传页、人员讲解、网站宣传等手段向社会群众宣传投资。并称需要投资的客户主要是豫鑫公司将钱借给要借款的单位和个人,投资方、借款方、豫鑫公司三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然后由公证处公证,利息高、无风险,如果借款方到期无能力偿还,豫鑫公司负责三日代偿。豫鑫公司让投资者将钱打到公司和借款方共同管理的的银行账户上,豫鑫公司会将首个月的利息扣除先支付给客户,以后每月按签订协议日期的前一天由借款方向投资客户支付当月利息,如果合同到期后,借款方会将本金打到其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然后其在通过网银分别将本金打给投资客户。并证实在豫鑫公司投资的客户大概有几百个,在豫鑫公司借款的单位主要有河南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其还证实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还有十家业务合作的公司,并称豫鑫公司的账目在会计李贵梅处,不清楚公司的公章在哪里的事实。 证人王某训证言证实其是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内勤,其证实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2008年5月份成立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栋,王鹏是总经理,刘某静、张某菊是会计,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是投资担保。并证实该公司主要是通过发放宣传页、人员讲解、网站宣传等手段向社会群众宣传投资。并称需要投资的客户主要是豫鑫公司将钱借给要借款的单位和个人,投资方、借款方、豫鑫公司三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然后由公证处公证,利息高、无风险,如果借款方到期无能力偿还,豫鑫公司负责三日代偿。豫鑫公司让投资者将钱打到公司和借款方共同管理的的银行账户上,豫鑫公司会将首个月的利息扣除先支付给客户,以后每月按签订协议日期的前一天由借款方向投资客户支付当月利息。并证实在豫鑫公司投资的客户大概有几百个,在豫鑫公司借款的单位主要有河南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其还证实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还有十家业务合作的公司,并称不清楚公司的公章和账目在哪里的事实。 证人禹某红证言证实其是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会计,主要负责和新乡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会计陈某莉去新乡市邮政银行将金山地产公司每月要支付给投资客户的利息、本金打到豫鑫公司刘某静或刑爽爽的个人邮政卡上。其证实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2008年5月份成立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栋,王鹏是总经理,李贵梅、张某菊是会计,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是投资担保。并证实该公司主要是通过发放宣传页、人员讲解、网站宣传等手段向社会群众宣传投资。并称需要投资的客户主要是豫鑫公司将钱借给要借款的单位和个人,投资方、借款方、豫鑫公司三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然后由公证处公证,利息高、无风险,如果借款方到期无能力偿还,豫鑫公司负责三日代偿。豫鑫公司让投资者将钱打到公司和借款方共同管理的的银行账户上,豫鑫公司会将首个月的利息扣除先支付给客户,以后每月按签订协议日期的前一天由借款方向投资客户支付当月利息,如果合同到期后,借款方会将本金打到刘某静或邢爽爽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然后她们再通过网银分别将本金打给投资客户。并证实在豫鑫公司投资的客户大概有两千多个,在豫鑫公司借款的单位主要有河南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其还证实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还有十家业务合作的公司,并称豫鑫公司的账目在会计李贵梅处,不清楚公司的公章在哪里的事实。 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通过新乡市丰基地产开发公司的李某某介绍,经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王鹏、禹某某的同意,在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任会计,负责管理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而且现在这些章还在其手里。2012年7月份,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所以其才离开了公司。并称其在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接受王鹏、禹某某、李某某的领导,王鹏是公司的总经理,禹某某是公司的副总经理,李某某不是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人,他是借款方新乡市丰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总经理。并称公司的财务资金由禹某红负责,不清楚公司共签订了多少份合同。其还证实公司做业务的主要借款方是新乡市丰基房地产开发公司、新乡市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河南尊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新乡市金山房地产开发公司。 证人张某菊的证言证实其是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出纳,其证实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王鹏是其老公的朋友,2010年4月1日,王鹏让其到公司负责向群众支付利息的工作,2011年5、6月份,其将向群众支付利息的工作交给了刘某静,王鹏让其负责公司的缴税工作,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份,在公司出任出纳,2012年3月份离开公司。并称当时刘博是公司的总负责人,王鹏是总经理,李贵梅是公司的会计,李某琳负责办理合同,2012年2月份,李某某指派李某到公司任会计总监,负责管理账目和印鉴。公司的其他员工也说刘博是公司最大的领导,并且有自己的办公室,后来刘博和李某某成立了德才丰运房地产公司。并证实公司的工作人员都是由刘博和王鹏招聘的,聂卫民负责公司对公账户印鉴的管理和对新乡市金山房地产公司共管账户印鉴的管理。其还证实公司做业务的主要借款方是新乡市丰基房地产开发公司、新乡市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河南尊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新乡市金山房地产开发公司。 证人张某环证言证实其是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记账,当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王鹏,李贵梅在离开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时向其移交有十份欠条,其中8份是河南尊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的,2份是公司员工个人的欠条,共计374740元。并称其到公司后,李贵梅没有什么具体工作,她有时到原阳县新乡市丰基房地产公司去查账,主要是查丰基公司是否隐匿账款。李贵梅有自己的办公室,很少与其他员工来往,听公司员工说她以前是公司的会计。并称王鹏曾经要求其与李贵梅交接公司的账目,当时李贵梅只同意给其一份现金流水账,不同意交接账簿和凭证,并说公司的账簿凭证只能交给她的上级领导,王鹏如果想要,让王鹏去找她的上级领导。但是李贵梅没有说她的上级领导是谁,其认为是刘博。其听说李贵梅的亲戚朋友也在公司有融资,但是不清楚具体数额。其还证实在其离开豫鑫公司时把其经手的所有账目和凭证都交给张某菊了。 证人刘某霞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通过王鹏介绍到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主要是在办公室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及借款方抵押给公司的土地、房产等权证手续。并称当时公司的负责人是王鹏,2012年2月份至7月份是禹某某负责公司,李贵梅、张某环、郭智利(音)负责管账,刘某静负责打利息,张某菊是出纳。并称在其去公司之前(刘博负责公司期间)李贵梅是公司的会计,后来她负责管理公司的合同.2011年12月份李贵梅离开公司时,把丰基房地产公司质押给豫鑫担保公司的原阳县土地质押原件、丰基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手续原件、金山公司质押在豫鑫担保公司的股权原件、尊龙公司质押在豫鑫担保公司的股权原件、丰基公司100多份购房合同原件等手续交给其了。2012年4、5月份其经当时公司负责人禹某某的同意后将丰基公司在原阳县土地质押原件、100多份购房合同原件都交给丰基公司的宋建新了,宋建新当时给其打有收条。2012年7月份禹某某给其打电话让拿着金山公司在豫鑫担保公司的股权质押原件到开发区工商局,当时禹某某和王鹏也在,其把手续交给夏某一,夏某一拿着这些手续原件办理了解压手续。 证人景某丽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底至2011年10月份在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过,当时其负责前台接待,主要是如果有人来咨询,就给他们讲讲公司是如何办理投资担保的。并称当时公司的负责人不清楚是刘博还是王鹏,公司的会计是一个姓李的女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是理财和贷款。2011年春节前,其与一个姓孙的同事一起到新乡市体育中心宣传过公司的投资业务。并称其在公司期间进行过一次理财业务,是1万元,月息是120元,其用本人的身份证办了张邮政储蓄银行卡,然后将钱打到借款方的账户上,给其办理合同的是姓李的女子,后来钱已归还。其还证实有一次其在公司的会议室签了份100万元的合同,其是出借方,借款方是谁不清楚,当时其也没有看合同,办公室的人说这些钱不用其出,其就签了。并称在公司工作期间,其被公司派到辉县豫鑫分公司工作过两个月左右,在那里也是负责前台接待工作。 证人郭某丽证言证实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其在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任会计,主要负责贴发票,并且到郑州报税。当时王鹏是公司的经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吸收群众存款,利息比较高。并称李贵梅和张某菊都是公司的员工,但是她们都不经常去公司。 证人王某英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7、8月份干到年底,并称当时公司经理是王鹏,其在公司主要负责税务局和工信局的报表业务,最开始时其也负责公司做账,在其做账的两个月期间,公司的账上都是零。有事的话他们给其打电话。其还证实在其到公司没多久,王鹏又聘请了张某环、郭某丽来协助其工作。 证人秦某帅证言证实2010年6月份至2011年12月份期间在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12月份以后在河南省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并称其是在新乡市宏光汽修上班时认识了王鹏和刘博,后来其就去豫鑫公司找了王鹏和刘博,最后在刘博的同意下其到豫鑫公司上班了。其刚到河南省豫鑫公司上班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某栋,刘博是总经理,王鹏是副总经理,李贵梅是会计,2010年10月份刘博不干了,豫鑫公司就由王鹏说了算,并且招聘了刘某霞负责公司的公章,张某环负责记账,还有一个姓郭的负责走账。并称豫鑫公司是通过对外宣传拉投资客户的,然后再在公司做登记,由用款单位提供资料,王鹏负责去考察,考察合格后由豫鑫公司通知投资户和用款方对接,再办理借款合同、公证等相关手续。其还证实刘博在豫鑫公司负责时,主要做的是新乡丰基房地产公司和新乡盛鑫房地产公司的业务,刘博不干后公司主要做的有新乡丰基公司、金山公司和尊龙公司的业务,但是都不清楚具体数额是多少。2011年夏天时,王鹏对其说刘博准备注册一个尊龙房地产公司,让其去做尊龙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刘博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就把身份证给了刘博,后来刘博又将尊龙公司的注册申请表给其让其签了字。后来其和刘博、韩杰一起到郑州市航海东路第二大街行政服务大厅办理了抵押备案手续,把尊龙公司的股权抵押给豫鑫公司了。然后豫鑫公司借给尊龙公司2700多万钱,尊龙公司用1500多万在新乡县青龙路买了一块地,后来尊龙公司除去给工人发工资、公司办公、还给豫鑫公司600多万,不清楚是否把钱用完。后来因为其一直在外面考察项目,就没有再回去过尊龙公司了。 证人韩某证言证实其是2010年3月至2012年4月在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并证实当时其是在公司理财部上班,主要工作是指导客户签订合同。并称该公司的会计是李贵梅,她一直2012年春节后,就交给张某菊了,出纳是李贵梅,后来李贵梅会计和出纳都不干了。并且在张某菊任公司会计时,公司还配了个外部的会计,姓李不知道具体名字。在李贵梅任公司会计期间,公司都是由她制作工资表并发放工资的,公司报销是拿发票先经过王鹏签字,然后再拿着发票找李贵梅报销,报销的发票和凭证都是由李贵梅保管,公司的工商管理费、交税等费用都是由李贵梅负责。并称李贵梅在豫鑫公司受刘博的直接领导。 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是2008年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时,刘博让其到公司来上班的,当时刘博是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后来李贵梅到公司后担任会计,报销票据和发放工资都是由李贵梅负责。并称其到公司后具体是对用款户抵押的房产进行前期的初查工作,对有关房产的年限进行大概了解,然后把情况汇报给王鹏。其在公司干了大约一年多的时间。证据3卷71-73页 证人禹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4月份至2012年2月份,在新乡县亿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做业务,2012年2月至5月,在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2年至今在为新乡县亿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客户要账。2010年底,其在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属的卫滨区一家分公司做业务。河南豫鑫公司的王鹏告诉其,如果想与河南豫鑫公司合作,必须成立咨询公司。新乡县亿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后,在2011年4月份与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当时合作协议是其老公苗某某与王鹏签的,并交纳了保证金10万元,是通过银行账户转给豫鑫公司会计李贵梅了。并称其公司与河南豫鑫公司合作的担保费用总额是7:3分配。新乡县亿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通过亲朋好友对外宣传,介绍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及借款方相关情况。并称在其任河南豫鑫投资担保公司的副经理时王鹏让刘某霞将公司公章交给禹某红保管,后来禹某红将公司公章交给了新乡市丰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李某某。因为王鹏说李某某是河南豫鑫公司的大股东,只是没有变更工商手续。其不清楚公司的财务章和法人私章在哪里。2011年6月至8月,刘博以河南省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要流资的名义分十七次由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并由新乡市红旗区公证处公证借款2711万元,涉及出借人将近400人。刘博是为了实际控制这些款,2011年6月向出借人出具证明编造尊龙公司的账户无法使用,让将全部借款汇入其个人建设银行账号上(2500919980130661846),经豫鑫公司调查,刘博借款2711万元未用到河南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的流资,刘博将其中1800万元在2011年9月份以个人名义借给郑州众安实业有限公司,每月收取利息54万元。现刘博携余款911万元不知去向。其还证实2012年5月份的一天,河南豫鑫公司所有分公司的经理一起找王鹏要保证金,王鹏称保证金当时在会计李贵梅那,并且将李贵梅家的地址告诉了他们,让去家找李贵梅。后来找到李贵梅后,李贵梅一直不对账,也不交出公司的账本,直到当天晚上,李贵梅的家人报警了。最后他们都被带到了南桥派出所,其于当晚十时许就走了,第二天早上南桥派出所民警又将他们带到汽车东站附近的公安局经侦大队。其在那待了一个小时左右,一客户给其打电话,其就先走了。当天下午一人给其打电话说王鹏在金山宾馆和李贵梅对账,让其过来。到天快黑时,也没有对出来,王鹏提议找一个清净的地方就让到辉县去对账,在经李贵梅同意后,樊某峰开着车载着他们一起往辉县去了。 证人朱某香证言证实2011年6月16日其从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得知河南尊龙地产公司的股权质押在豫鑫投资担保公司,他们想通过豫鑫投资担保公司借款,于是豫鑫公司联系了很多客户由豫鑫公司担保将钱借给河南尊龙地产开发公司。其于2011年7月14日在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了河南豫鑫投资担保公司的承诺书和付息证明、并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公证处的公证书上签了名,河南尊龙地产公司的会计常静在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给其出具了一份河南尊龙地产公司的15万元的借款条,上面有河南尊龙地产公司的公章和法人代表刘博的个人私章。当时是其将15万现金去建行直接转到了河南尊龙地产公司法人代表刘博的账户上了,借款期限是9个月,月利息是1.4分,每月支付一次,先有河南尊龙地产公司将利息打给豫鑫公司,然后豫鑫公司在将钱转给出资人,借款期限到期后至今没有归还其本金。 证人张某勤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8月和朱某香注册成立了新乡市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是50万元,地址是在新乡市劳动路安居新村,主要业务是为总公司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介绍理财客户,然后他们在中间抽取一定的业务费用,一般都是按客户出资额的3.5%抽取业务费,除去0.5%的税,实际得到3%的业务费,总共从豫鑫公司拿有90多万的业务费用。并称他们给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介绍了100多个客户,总投资额有3000多万元,现在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还欠这100多个客户1500万元左右。在2010年6月份其和朱某香与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博签订了合作协议,并交纳了保证金10万元,是从河南豫鑫公司支付给其公司的业务费用中扣除的。新乡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通过亲朋好友对外宣传,介绍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及借款方相关情况。其还证实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李某栋是法人代表,王鹏是总经理,李贵梅、张某菊是会计,其听朱某香说豫鑫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刘博。 证人张某青证言证实2010年7月份,其和赵某生、高某翠想投资,后来了解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感觉不错,于2010年8月6日到豫鑫公司去投资,当时其投资了30万元,赵某生投资了35万元,高某翠投资了15万元,期限是8个月,月息是1.2分,记不清楚借款方是谁了,后来他们投的几笔钱都解压了。其还称在向豫鑫公司经理王鹏咨询时,问他能不能在辉县办个豫鑫公司的点,王鹏说手续他可以帮忙办理,并且当时其说在网上查的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刘博,为什么现在的法人代表是李某栋,王鹏称刘博因为还有其他公司要忙,但是刘博还实际管控豫鑫公司。后来其与王鹏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并于2010年10月份日在辉县市工商局注册成立辉县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是法人代表,股东是其和赵某生、高某翠,注册资金是30万元,经营范围是投资和咨询。并称其公司主要通过向亲戚朋友介绍、在公司门前设立灯箱广告等途径向社会宣传投资。并称其公司做的业务的借款方是河南尊龙地产公司、新乡市丰基地产公司、新乡市金山地产公司、新乡市盛鑫地产公司和新乡市德才丰运公司。新乡市盛鑫地产公司和新乡市德才丰运公司的合同已经解压完了。其还称在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给其公司的业务费用中扣除了向豫鑫公司交的10万元保证金。其还证实新乡德才丰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王鹏的司机大超,股东还有刘博和李某某(新乡丰基地产公司的总经理)。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某栋,王鹏是总经理,李贵梅、张某菊是会计。 证人高某翠、赵某生证言证实2010年7月份,他们和高某翠想投资,后来了解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感觉不错,于2010年8月6日到豫鑫公司去投资,投资期限是8个月,月息是1.2分,记不清楚借款方是谁了,后来他们投的几笔钱都解压了。他们还称在向豫鑫公司经理王鹏咨询时,问他能不能在辉县办个豫鑫公司的点,王鹏说手续他可以帮忙办理,并且当时其说在网上查的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刘博,为什么现在的法人代表是李某栋,王鹏称刘博因为还有其他公司要忙,但是刘博还实际管控豫鑫公司。后来张某青与王鹏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并于2010年10月份日在辉县市工商局注册成立辉县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某青是法人代表,股东是他们两人和高某翠,注册资金是30万元,经营范围是投资和咨询。并称他们公司主要通过向亲戚朋友介绍、在公司门前设立灯箱广告等途径向社会宣传投资。并称其公司做的业务的借款方是河南尊龙地产公司、新乡市丰基地产公司、新乡市金山地产公司、新乡市盛鑫地产公司和新乡市德才丰运公司。新乡市盛鑫地产公司和新乡市德才丰运公司的合同已经解压完了。他们还称在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给其公司的业务费用中扣除了向豫鑫公司交的10万元保证金。他们还证实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某栋,王鹏是总经理,李贵梅、张某菊是会计,河南豫鑫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原来是刘博,后来换成了王鹏。 证人刘某明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9月份在张某青的介绍下到辉县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班的,2012年7月份公司出事后就不干了。并称其在辉县市豫鑫公司主要负责介绍客户,并抽有提成。其总共给辉县豫鑫公司介绍了40多投资客户,共出资金额250余万元,从中得到了2万余元的报酬。其也在该公司参与投资12万余元,得到利息1万余元。并称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张某青,股东是张某青、高某翠、赵某生,会计是高某翠。 证人苏某利证言证实其是在2011年春天由高某翠介绍去辉县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的,主要负责给公司介绍投资客户,总共介绍了四个投资客户,共出资33万元左右。并称其和老公也在该公司投资了103万元,是通过河南豫鑫公司将钱打到河南尊龙地产公司32万元,丰基地产公司48万元,金山房地产公司23万元。其还证实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张某青,股东是张某青、高某翠、赵某生,会计是高某翠,业务员有刘某明、王秀红、刘贤风等人。 证人樊某峰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7月份成立延津县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是20万,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给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介绍投资理财业务。其公司与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合作关系,并且与河南豫鑫公司的经理王鹏签有合作协议,交有10万元的保证金,河南豫鑫公司会给其公司一定比例的返利。其还证实王鹏曾给其介绍河南豫鑫公司的老总是刘博。2010年7月份至2012年3月份期间,其公司与河南豫鑫公司的交易总额大概在4000万元左右,期间河南豫鑫公司给其返利大概有80万元,包含其公司业务员的提成。其还证实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是王鹏,会计是李贵梅、张某菊,其公司刚开始的业务由河南豫鑫公司派业务员郭某斯等人来指导宣传。 证人贾某娥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7月份到延津县豫鑫投资咨询公司工作,公司的法人代表樊某峰,当时公司也没有会计,发工资都是由樊某峰本人。其在公司主要负责前台接待,向客户介绍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投资情况,然后再由樊某峰领着客户签订相关手续,而后豫鑫公司会给客户一个固定账户,让他们把钱存在上面,客户拿着银行汇款回执单交给延津豫鑫公司,其公司再去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拿回客户的合同给客户。其在公司主要介绍了几十万的业务,具体投资人的姓名记不清了。其公司向投资客户介绍投资的项目利息一般在1.2分至1.8分之间。 证人王某川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10月份退休后到朋友樊某峰开办的延津县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当业务员,主要是给公司介绍客户投资,其从客户投资额里抽有提成。其大概介绍了六、七个投资客户在公司投资,投资额共计50万左右,主要投资到新乡市丰基房地产公司,其中5万元投资新乡市金山房地产公司。其本人在公司也投资了11万元,至今投资款仍没有归还。 证人和某彬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7月份的一天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了解相关投资业务,当时河南豫鑫公司的经理王鹏接待了他,并说要做豫鑫公司的业务必须先成立个投资咨询公司,还得向河南豫鑫公司交纳10万元的保证金。其于2011年11月在新乡市牧野区工商局注册成立新乡市冠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是10万元,经营范围是投资、咨询,其是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并且和河南豫鑫公司的经理王鹏签订了合作协议。并称其公司主要通过向客户宣传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投资业务,然后再将发展到的投资客户带到河南豫鑫公司签投资协议。河南豫鑫公司会根据投资客户的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给其公司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并称其公司一共发展了100多名投资客户,共计投资金额2000多万元,河南豫鑫公司共给其公司业务费用有60多万元。并称其公司做的业务的借款方是河南尊龙地产公司、新乡市丰基地产公司、新乡市金山地产公司。其还证实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某栋,王鹏是总经理,李贵梅、张某菊是会计,刘博也是河南豫鑫公司的股东。 证人张某琴证言证实2011年6月至至2012年3月在新乡市牧野区冠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其称该公司主要的业务是进行投资咨询,介绍客户进行投资。并称他们介绍的公司客户投资都是由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担保,然后将客户资金打到借款方账户上。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经理都是和某彬,和某彬负责公司的一切事物,另外还有其和刘艳萍、孙某梅、吴某辉四个业务员,该公司都是将介绍来的投资客户带到河南豫鑫公司办理相关投资手续,其总共介绍了十几个客户进行投资,记不清具体投资数额了,至今这些客户的投资款基本上都没有收回本金。 证人刘某萍、吴某辉、孙某梅证言证实他们是新乡市牧野区冠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和某彬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公司没有会计,工资都是由和某彬发的。该公司主要是通过宣传员在新乡市牧野公园向路过的行人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投资,并称投资风险小、利息高,利益有保障。其公司都是将要来投资的客户带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投资手续的。 证人陶某波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牧野区冠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内勤。主要负责在电脑里登记来其公司咨询通过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往外投资的客户资料及签约信息资料,包括签订合同日期、投资到期日、投资款、利息、用款方、客户的签名等基本信息。并称客户的合同都是从河南豫鑫公司拿来的,然后其根据合同信息进行登记,制成表格保存到公司的U盘里,后来其不在公司做了,把U盘给和某彬了。其还称U盘里包含所有通过其公司介绍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的客户资料,投资额大约有2000多万元。 证人鲍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豫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的股东是其和鲁君,没有会计,业务员有五六个人,主要业务由其负责,鲁君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其称2010年6月份,其和朱某香一起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咨询王鹏,后来他又给他们介绍认识了刘博总经理,刘博、王鹏让他们办投资咨询公司于河南豫鑫公司合作,后来其于2010年9月份成立了新乡市豫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与河南豫鑫公司的经理王鹏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向河南豫鑫公司交有10万元的保证金,河南豫鑫公司按照其公司介绍投资客户的投资额和投资期限给其公司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其公司给河南豫鑫公司一共介绍了100万元左右的投资业务,至今仍有360万元资金未收回,借款方包括新乡金山房地产公司的150多万元,新乡市丰基地产公司170多万元,河南尊龙地产公司38万元。并称其公司主要是通过河南豫鑫公司给他们的宣传页、广告、宣传台历等向社会公开发放宣传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相关投资情况,然后其公司再将想投资客户带到河南豫鑫公司签订相关投资手续。其公司做的投资业务的借款方主要是新乡市丰基房地产公司、新乡市金山房地产公司、新乡市盛鑫房地产公司和河南尊龙房地产公司,目前新乡盛鑫房地产公司已经解压完毕。其还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是刘博、王鹏,会计是李贵梅、张某菊。证人任某某证言证实新乡市凤泉区诚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东,公司没有会计,主要业务由其开展。其称2009年11月份,通过朋友认识了刘博,然后其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博的办公室给了刘博2万多元作为保证金,当时其与刘博口头约定,其按给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吸收的资金总额的3.5%提取业务费用。后来其成立了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凤泉区分公司。2011年2月份,王鹏通知其挂靠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11年3月份,其成立了新乡市凤泉区诚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与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经理王鹏签订了合作协议。其公司一共给河南豫鑫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作了大约2000万元的业务,后来其因为对王鹏、刘博经营有意见,不愿意再和他们合作,开始回收资金,至今仍有300万元资金未收回,其中包括新乡金山房地产公司的120多万元,新乡市丰基地产公司150多万元。并称其公司主要是通过河南豫鑫公司给他们的宣传页、广告、宣传台历、水杯、手提袋等向社会公开发放宣传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相关投资情况,然后其公司再将想投资客户带到河南豫鑫公司签订相关投资手续。其公司做的投资业务的借款方主要是新乡市丰基房地产公司、新乡市金山房地产公司、新乡市盛鑫房地产公司,目前新乡盛鑫房地产公司已经解压完毕。 证人夏某二证言证实2010年7月份的一天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了解相关投资业务,当时河南豫鑫公司的经理王鹏接待了他,并说要做豫鑫公司的业务必须先成立个投资咨询公司,还得向河南豫鑫公司交纳10万元的保证金。其于2011年8月注册成立新乡县恒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是50万元,其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是其和厦莹莹,经营范围是投资咨询服务。并且和河南豫鑫公司的经理王鹏签订了合作协议,口头约定保证金从其公司以后的业绩中扣除。并称其公司主要通过向客户宣传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投资业务,然后再将发展到的投资客户带到河南豫鑫公司签投资协议。河南豫鑫公司会根据投资客户的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给其公司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并称其公司一共发展了10多名投资客户,共计投资金额170多万元,河南豫鑫公司共给其公司业务费用有2万多。并称其公司做的业务的借款方是新乡市丰基地产公司。其还证实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某栋,王鹏是总经理,李贵梅、张某菊是会计,刘博也是河南豫鑫公司的股东。 证人苗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4月份的一天其和妻子禹某某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了解相关投资业务,当时河南豫鑫公司的经理王鹏接待了他们,并说要做豫鑫公司的业务必须先成立个投资咨询公司,还得向河南豫鑫公司交纳10万元的保证金。其于2011年4月注册成立新乡市亿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是50万元,其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是其和妻子禹某某,经营范围是投资咨询服务。并且和河南豫鑫公司的经理王鹏签订了合作协议,并且把10万元保证金交给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会计李贵梅了,开有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收据。并称其公司主要通过向客户宣传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投资业务,然后再将发展到的投资客户带到河南豫鑫公司签投资协议。河南豫鑫公司会根据投资客户的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给其公司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并称其公司一共发展了200多名投资客户,共计投资金额2400多万元,河南豫鑫公司共给其公司业务费用有五、六十万多。并称其公司做的业务的借款方是新乡市丰基地产公司,新乡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尊龙房地产公司。其还证实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某栋,王鹏是总经理,李贵梅、张某菊是会计,刘博是河南豫鑫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证人姬某勇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亿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客户经理,苗某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称新乡市亿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为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展客户,然后将发展来的客户带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相关投资协议。其公司向投资者介绍将钱投资给借款单位和借款个人,投资者和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单位或借款个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由新乡市红旗区公证处公证,如果借款方到期后还不了钱,由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三日内代偿,无风险、利息高。并且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介绍来投资的投资数额和投资期限给其公司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并称其一共发展了100多名投资客户,共计投资金额700多万元。并称其做的业务的借款方是新乡市丰基地产公司,新乡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尊龙房地产公司。其还证实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某栋,王鹏是总经理,也是河南豫鑫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其在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理财时认识了刘博、王鹏,2010年10月份的一天,刘博、王鹏和其商量,让其来河南豫鑫公司帮他们做事,负责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的经营。并证实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负责人是王鹏挂名,同时王鹏也是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刘博是法人代表。河南省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都是在新乡市东站金谷广场三楼,其经营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期间员工的工资由其发放,刘博、王鹏、李贵梅除外,他们是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人。其主要工作业务就是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吸收资金,然后根据投资数额给其公司一定比例的提成,具体数额都是由李贵梅打给杨梅。2011年3月份左右,借款方新乡市盛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借款3000多万元到期还不上,刘博注册了河南省德才丰运房地产公司,并通过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河南省德才丰运房地产开发公司吸收资金,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开始是刘博后来换成了李某栋,并且发现李某栋只是个农民,根据这些情况,其认为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能迟早会出事,其就让其客户不要向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并开始为客户收回资金。由于其客户的投资期限最迟到2011年7、8月份,其虽然2011年3、4月份离开了公司,但还与刘博、王鹏联系,知道其客户的资金全部收回,其就再也没有和刘博、王鹏联系过。并证实杨梅是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的会计,是王鹏和刘博介绍过来的。并称其公司主要是通过河南豫鑫公司给他们的宣传页、宣传台历等向社会公开发放宣传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相关投资情况,然后其公司再将想投资客户带到河南豫鑫公司签订相关投资手续。其公司做的投资业务的借款方主要是新乡市丰基房地产公司、新乡市盛鑫房地产公司,目前都已经解压完毕。 证人李某琳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博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公司的内勤、电脑维修、打印文案等工作,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张某,经营范围是投资咨询。并称不清楚新乡博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的具体人数和具体金额,通过新乡博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的单位主要是河南尊龙地产公司、新乡市丰基地产公司、新乡市金山地产公司。 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9月份到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5月份左右成立了新乡市博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其称在河南豫鑫公司工作期间,主要负责对用款客户的情况调查和对用款客户到期不能及时还款进行催收,这段时间王鹏是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经理,刘博也是经理,两个人都是公司的负责人,李贵梅和张某菊是公司的会计,2011年初,刘博不干了,但是成为公司的顾问了。2011年6月份,国家不让设立分公司,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新乡的分公司无法开展业务工作,就成立新乡博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下属单位,其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会计是杨梅,孙影琳、樊某芬是公司的业务经理,他们原来都是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并称其公司成立后接着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来业务继续做,分别为刘博的河南尊龙地产有限公司介绍担保了260多万元,给新乡市金山地产有限公司介绍担保了400多万元,给新乡市丰基地产有限公司介绍担保了1000多万元,合同到期后,河南尊龙地产公司没有还钱,新乡市丰基地产公司还了一部分款,新乡市金山地产公司还了一百多万元,他们还款和付利息都是通过总公司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的。2012年3月份左右,当时因为没有业务了,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也不给其公司业务费了,其交不起房租,就停了。 证人张某伟证言证实新乡博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其弟弟张某,其是为张某开车的,主要负责接送人,不清楚公司的具体业务。并证实新乡博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主要是为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介绍投资客户。从去年九月份至今,其也没有见过弟弟张某,不清楚他在哪里。 证人陈某辉证言证实2009年10月份的一天,其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了解相关投资业务,当时河南豫鑫公司的经理王鹏接待了他们,并说要做豫鑫公司的业务必须先成立个投资咨询公司,还得向河南豫鑫公司交纳10万元的保证金。其于2009年10月份其成立了新乡市华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是投资咨询服务。并且和河南豫鑫公司的经理王鹏签订了合作协议。并称其公司主要通过向客户宣传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投资业务,然后再将发展到的投资客户带到河南豫鑫公司签投资协议。河南豫鑫公司会根据投资客户的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给其公司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并称其公司一共发展了100多名投资客户,共计投资金额600多万元,河南豫鑫公司共给其公司业务费用有60万元左右。并称其公司做的业务的借款方是新乡市丰基地产有限公司,新乡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尊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其还证实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某栋,王鹏是总经理,李贵梅、张某菊是会计,王鹏是河南豫鑫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其弟弟李某喜。2008年开始,其公司开始通过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融资,主要是由其公司会计与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会计沟通,由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数目和人数及每个人的出资金额,其公司会计给每个出资客户出具借款条、付息证明,然后交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会计李贵梅处,每个客户再将出资额打到指定的账户上(主要是李某喜的邮政银行卡上),再由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派人与公证部门联系办理公证书,每个出资客户拿银行的汇款凭证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领取公证书,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和其公司提供给豫鑫公司的借款条和付息证明。并称刚开始合作时其公司需要先交公证费、担保费、保证金,后来由于都熟悉了,都是直接先从融资中扣除,客户打款都是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并称其公司与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作也没有具体合同,都是口头约定,担保费用都是融资总额的5-9%,公证费用也是由其公司会计与公证处进行商讨,由其公司支付,保证金额一般是按照出资总额的千分之五提前支付给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后来由河南豫鑫公司先扣除这些费用后再打入李某喜的账户上。这些账户的银行卡都是由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会计保管,其公司的会计管密码,其公司需要支出时,由其和河南豫鑫公司的负责人刘博协商同意后,再由其公司会计和豫鑫公司会计一起到银行取款,双方共同管理资金。并称其记不清楚总共从豫鑫公司融资的具体金额了,现在的融资余额是1.1亿元左右。并称融资来的钱都用在购买新乡市肉联厂160亩土地、收购新乡市黄河宾馆的股份、开发原阳县天成相苑和新乡市六合元工程项目。并证实其是与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刘博商量相关融资事宜,2011年12月份,刘博告诉其,他把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转给王鹏了,但是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是刘博。 证人陈某荣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会计,并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喜,实际负责人是李某某,股东是李某某(90%)、李某喜(10%),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其公司与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一直有业务来往,其公司需要借款时,就与豫鑫公司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豫鑫公司就开始帮其公司进行融资,融到资金后,其公司就去豫鑫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由新乡市红旗区公证处公证,然后在合同、付息证明上盖公章。合同签订完毕后,豫鑫公司就让投资的客户将钱打到两家公司共管的邮政银行账户上,然后豫鑫公司再安排人和其公司的人一起到银行通过两公司的共管账户将其公司的借款打到其公司的银行账户上,其公司得到的借款金额是扣除了第一个月的利息后的金额。之后的借款利息,由其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利息打到豫鑫公司刘某静的个人银行账户上。目前为止其公司一共从豫鑫公司借款1.09亿元,其公司支付过的利息到2012年7月。并称其公司将从豫鑫公司融资来的钱用于收购长远集团在新乡市肉联厂的土地3500万元、替新乡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豫鑫公司借款2500万元、豫鑫公司还借其公司1000多万元、替河南尊龙地产公司偿还豫鑫公司借款500多万元、支付利息4500余万元、支付担保费、保证金大概500多万元。 证人李某喜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是该公司实际上是由其哥哥李某某负责的,其从来没有参与过该公司的事情。并称在丰基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其哥哥李某某让他签字,其就签字,也没看具体的内容。其公司与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上的章不是其本人去办的,可能是其哥哥拿着其身份证刻得章,新乡丰基地产有限公司没有给其发过工资,但是其哥哥每年都给他三千元左右的看病钱。现在其也不知道哥哥在哪里的事实。 证人王某军证言证实其是2009年1月份到新乡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的,主要是负责开车。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某喜,股东是李某某和李某喜,李某某负责公司的一切事物,李某喜平时不去公司上班,陈某荣是该公司的会计。并称李某原来是新乡丰基地产公司的财务人员,后来被派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任会计,并且还分别在空白A4纸上盖了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章50份、豫鑫公司合同章50份、豫鑫公司财务章50份,共计150份。当时新乡丰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会计陈某荣让其去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找陈琪拿的这些盖章的空白纸。其还证实李某某曾用过其两次身份证,不知道干什么了,并且后来听说李某某成立了河南德才丰运公司,不清楚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东都是谁。 证人秦某屏证言证实其是新乡丰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会计,2010年底其到融资部任经理了,会计的工作由陈某荣接手。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某喜,股东是李某某和李某喜,李某某负责公司的一切事物,李某喜平时不去公司上班,宋建新是李某某的代理人,负责代替李某某签订相关手续,王某军负责管理公司的公章,郭杰是公司的出纳,负责公司的账户情况。并称新乡丰基地产公司用巨丰建材公司的名义开了一个账户,并与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管理这个账户,从而更方便进行融资。该公司的融资业务都是由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与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刘博商量具体融资数额,再由其和宋建新、王某军一起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找会计李贵梅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将资金打入两公司的共管账户上。其也不清楚公司总共融资了多少钱,但是在其担任会计期间进行融资的客户都已经不欠利息了。 证人吕某桦证言证实其是2008年9月份到新乡丰基地产公司工作,首先担任了8个月左右的出纳,之后就一直负责记明细账。公司的明细账主要包括“六合园”和“天成相苑”的应收和应知项目,以及豫鑫公司融资款本金和利息的记录,其他项目还有很多记不清楚了。并称其记账明细都是根据出纳制作的会计凭证记账的,公司是从2008年底开始融资的,具体都在账本上有显示,曾经借给河南豫鑫公司的款项、支付肉联厂的款项和对盛鑫地产、尊龙置业的代偿款都有记载。 证人陈某丽证人证言证实其是2008年底到新乡丰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会计工作,主要负责记总账和出报表。其刚到公司时赵永军负责财务工作,大概三个月后就离开公司了,期间吕某桦是原阳“天成相苑”出纳,王某军是“六合园”出纳,其负责记总账和明细账。然后秦某屏接管财务工作后,吕某桦被调到丰基公司记明细账,郭婕任“天成相苑”出纳,李琦是“六合园”出纳。2011年3月秦某屏被调到融资部,陈某荣负责财务工作。其称新乡丰基地产公司有内外两部帐,巨丰建材还有一套帐。公司的内外两套账内容大致一样,只是一些税务机关认为不合格的票据就下在公司内部帐上,其他方面都一致。2012年8、9月份,其家里有事,后来去公司就觉得公司不太正常了,10月份做好帐后,基本上就再也没有去过公司。其还证实在其任职期间,李某某以个人名义从公司借走1400余万元,并且都打有借条,在公司账目上也有记载。 证人崔某勋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2010年下半年其与新乡市丰基地产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签订了一份土地联合开发协议,协议约定和李某某的丰基地产公司联合开发新乡市肉联厂的160亩土地。当时约定一亩地90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某先预付给其500万定金,过了段时间又预付给其3000万预付款,一共给其3500万预付款。并称在李某某付款时,其先用公司名下位于新乡市宏利大道219号的20亩土地抵押给李某某,该土地已经办理好商业用地手续,抵押完成后,李某某将预付款打到其个人的银行账户上。其将这些钱都用在新乡市肉联厂和面粉厂的职工安置上了。并称由于在合同约定的100日内新乡市肉联厂的改制没有结束,就一直没有和丰基地产公司进行联合开发。2012年9月,李某某说拖得太久了,不想联合开发了,让其退钱,当时其手里没有钱,所以只退给他50万元。 证人夏某一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谢宝静,股东是谢宝静(90%)、李高社(10%),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销售、建材销售等。2011年1月的时候,其公司由于开发项目需要资金,通过禹某某认识了豫鑫公司的王鹏,又通过王鹏认识了豫鑫公司的刘博。2011年3月份,其和王鹏、刘博一起谈借款的事,谈成后其向豫鑫公司接了3000万元,担保费为借款总额的9%,保证金为30多万元,利息为1.5%-1.8%.并与豫鑫公司的王鹏签订了3000万元的借款协议,期限是9个月,协议上盖有其公司和谢宝静的章、豫鑫公司和李某栋的章。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从2011年3月至10月陆续向谢宝静的建行上打款6373万元,这张卡由豫鑫公司拿着,其公司掌握着密码,两公司共同管理,在其公司需要钱时,就联系王鹏,王鹏在经刘博同意后安排其公司的会计张某菊和其公司的会计陈某莉一起去银行取钱。并称其公司从豫鑫公司借来的钱都用在原阳县金山贵族花园项目开发上了。其还证实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实际上是王鹏负责经营,刘博实际掌控着公司。 证人陈某莉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谢宝静,总经理是夏某一,股东是谢宝静(90%)、李高社(10%),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销售、建材销售等。其公司于2011年3月份至2012年6月份期间,从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并称其公司在需要借款时,就与河南豫鑫公司谈,谈好后豫鑫公司就开始帮其公司进行融资。融到资金后,其公司就到豫鑫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豫鑫公司就会将要借的资金打到两公司共同管理的账户上,然后豫鑫公司再安排人和其一起去银行将其公司的借款打到其公司施工方的账户上,并称其公司得到的借款金额是扣除了第一个月利息后的金额。到目前为止,其公司一共从豫鑫公司借了6000多万元,其公司支付过的利息到2012年7月。其公司将借来的钱用于原阳县金山贵族花园项目上2500多万元、豫鑫公司借走1000多万元、支付利息2000多万元、支付担保费、保证金580多万元。到目前为止,其公司仍欠豫鑫公司6000多万元。其还证实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是王鹏的事实。 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执行董事,该公司刚成立时其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后来由于身体不适,变更法人代表为孔祥凯,股东为其和杜红梅、王兵文、刘志红。2008年8、9月份,其公司的财务人员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咨询相关业务,后来其认识了豫鑫公司的刘博、李贵梅、王鹏等人。2008年底,其公司与河南豫鑫公司的第一笔业务是其公司用款196万元,由河南豫鑫公司直接扣除担保费26万元,实际支付给其公司170万元。直到2010年8月份,王鹏到其办公室并问其是否需要资金,他现在是河南豫鑫公司的负责人。当时由于国家政策等原因,银行停止了贷款,其就从2010年8月份到2011年4月份,通过河南豫鑫公司共计借款3500万元左右,由于扣除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给其公司2700万元。并称其公司的会计每个月都将利息打到李贵梅的个人银行账户上,直到2011年5月份,由于国家政策和经营不善,其公司没有能力支付到期利息,现在公司处于停工状态。其还证实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实际经营是刘博、王鹏、李贵梅。其公司与豫鑫公司的协议必须经过他们三人同意才能谈成。 证人顾某萍证言证实其曾在新乡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过几个月的会计,主要负责记账、报表等相关业务。其称盛鑫地产公司与河南豫鑫公司之间有融资业务来往。刚开始的时候,都是盛鑫公司的老总王某某和豫鑫公司的负责人双方协商的,后来融资的时候,都是王某某让其和出纳王琳去豫鑫公司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的。办完手续后,豫鑫公司将融资的钱打到两个公司共同管理的一个银行账户上,只有用其公司的财务章、法人章和豫鑫公司李贵梅的个人章进行背书后,才能将钱取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给其公司汇钱时,都是把借款人第一个月的利息、保证金、担保费用三项扣除了。 证人姬某田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其到辉县市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咨询相关情况,当时高某翠接待了他,并给其介绍了相关理财情况,并说在她们公司投资利息是1%,如果能介绍客户投资,每月超过10万元可抽取1%的提成,并说公司总部在新乡,且有房产抵押,绝对安全。其当时不太放心,就到新乡总公司问了一下,觉得可以就先投资了5万元,当时是辉县豫鑫公司派车拉着他们七八个人一起到新乡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用款方签的合同,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来其觉得比较正规,回去后又陆续投资了30万元,当时投资期限是六个月,合同到期后她们都兑现了承诺。其觉得可以,就借亲戚朋友的钱往里面投,到2012年2月底,其先后投资了228万元,加上其自己的35万元,共计投资了263万元。并称其在河南尊龙地产公司投资了62万元,在新乡丰基地产公司投资了125万元,在新乡金山房地产公司投资了75万元。其不是辉县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是其借别人的钱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的投资,其总共联系了八名投资客户,豫鑫公司给了其2万元左右的提成。并称每次都是豫鑫公司把利息打到其个人账户上,然后其再把利息分给其他投资客户。截止目前其也不清楚总共给了其多少钱了。其还证实辉县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张某青的事实。 证人席某芳证言证实其是刘博的妻子,2012年3月13日,刘博用其身份证在河南润华翡翠城购买了一套住宅,2012年10月1日刘博给了其53万元,说是他母亲给的,其把钱存在其中国民生银行卡上了。并称其开的豫A98289车是刘博让其开的,不清楚该车是尊龙公司的还是刘博个人的。2010年7、8月份,在高速奥兰花园买了一套87平方的房子,和一个地下室,其个人又买了一个车位,后来刘博又买了两个车位。其还证实刘博在高速奥兰花园11号楼第一单元顶层买了套房,当时支付了40多万元的首付,至今手续还没有办好的事实。 证人苗某辉证言证实2008年的一次朋友聚餐时认识了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刘博和王鹏,后来王鹏知道其妻子李贵梅下岗在家,就打电话给其说让其妻子李贵梅来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班。并称当时其妻子李贵梅可能在豫鑫公司从事财务出纳工作。 证人张某有证言证实2010年5、6月份的一天,其在新乡市工商联会议上认识了王鹏,后来王鹏找其谈做广告的事。2010年8月份的一天,其代表公司与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地名路牌广告合同,当时豫鑫公司签订合同的是王鹏。其还证实王鹏对其说他是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经理,上面有刘总当家,王鹏需要请示公司的刘总才能做出支付决定。后来其和豫鑫公司的刘总通过两次电话,并最终在刘总的同意下才将广告费支付给了其公司。其也不清楚刘总的名字具体怎么称呼。 证人陈某涛证言证实2010年1月份左右,其通过发放的关于豫鑫公司的宣传广告到延津县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咨询相关情况,当时接待其的是该公司的负责人樊某峰,并称其公司是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在豫鑫公司投资有保障,风险低,利益高,并且在新乡公证处进行公证。后来其就通过樊某峰在豫鑫公司投了一笔钱,后来又连续在那投了170万到180万左右,利息是1.4分,其中在新乡金山地产有限公司投资有三笔和在新乡丰基地产公司投资有投资有十几笔,并且合同到期后本金已经还清,在河南尊龙地产投资两笔共计24万元,扣除首次利息,实际出资236640元,至今未归还本金,其手里有合同原件,借款方是河南尊龙地产有限公司,保证人是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盖有两个公司的公章和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人李某栋、河南尊龙地产有限公司法人刘博的私章,具体数额在自己的笔记本上有记录。其还证实在河南尊龙地产有限公司投资的钱是打到刘博的建设银行账户上了。并称河南豫鑫公司延津分公司主要是通过设立广告宣传牌,发放宣传页等方式进行宣传融资。 证人李某霞证言证实其是在新乡市劳动南路安居新村对面看到新乡市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到里面进行咨询,当时一个姓康的女业务员和一个姓郭的女业务员接待了她,并给其介绍了相关投资业务,并称在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没风险,利益有保障,公司有房产进行抵押,利息是1.4分,投资期限是九个月,并在公证处进行公正,其觉得可以就留了个电话。并称该公司主要是通过公司门口电子招牌进行宣传融资。2011年7月21日,姓康的业务员通知其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当时还有其他投资客户和公证处的人在,其签订合同上的借款方是河南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完合同后其就按照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尊龙地产负责人刘博的银行账户上打钱,当时其签的合同上数额是20万元,其实际汇款的数额是197200元,扣除了首次利息2800元,利息是1.4分,合同期限是九个月。打过款后其将打款凭条给了姓康的业务员,过了两天后其到新乡市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领取了正式合同。直到2012年4月份,其九次收到利息共计25200元,之后再也没有返还利息了,本金也没有返还。 证人百某芳证言证实其是通过新乡冠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张某琴介绍了解豫鑫公司的投资业务的,并称在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没风险,利益有保障,公司有房产进行抵押,利息是1.8分,投资期限是九个月,并在公证处进行公正,其觉得可以就留了个电话,并拿了份豫鑫投资的宣传页。并称该公司主要是通过设立广告宣传牌,发放名片进行宣传融资。2012年3月9日,张某琴通知其到新乡金山宾馆签订合同,当时还有其他投资客户和公证处的人在,其签订合同上的借款方是新乡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完合同后其就按照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丰基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打钱,当时其签的合同上数额是3万元,其实际汇款的数额是29460元,扣除了首次利息540元,利息是1.8分,合同期限是九个月。打过款后其将打款凭条给了张某琴,过了两天后张某琴给了其正式合同。直到2012年7月9日,其四次收到利息共计2160元,之后再也没有返还利息了,本金也没有返还。 证人张某华证言证实其到和某彬所在的新乡市北干道新乡市牧野区冠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公司)进行咨询,当时和某彬接待了其,并给其介绍了豫鑫公司的投资业务,并称在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没风险,利益有保障,公司有房产进行抵押,利息是1.8分,投资期限是九个月,并在公证处进行公正,其觉得可以就留了个电话。并称该公司主要是通过设立广告宣传牌,发放宣传页进行宣传融资。2011年11月24日,其到新乡市金山宾馆签订合同,当时还有其他投资客户和公证处的人在,其签订合同上的借款方是新乡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完合同后其就按照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丰基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打钱,当时其签的合同上数额是10万元,其实际汇款的数额是98200元,扣除了首次利息1800元,利息是1.8分,合同期限是九个月。打过款后其将打款凭条给了和某彬,过了两天后和某彬给了其正式合同。直到2012年6月27日,其七次收到利息共计12600元,之后再也没有返还利息了,本金也没有返还。 证人赵某丽证言证实其经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陈起勇介绍,了解豫鑫公司的投资业务,并称在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没风险,利益有保障,公司有房产进行抵押,利息是1.8分,投资期限是九个月,并在公证处进行公正,其觉得可以就留了个电话。2011年9月1日,其和陈起勇到新乡一宾馆签订合同,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其签订合同上的借款方是新乡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完合同后其就按照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丰基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打钱,当时其签的合同上数额是36万元,利息是1.8分,合同期限是九个月。但是后来其发现新乡丰基地产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提供的房产又抵押给别人了,几个月后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其利息,其就找陈起勇和李某某要钱,后来李某某给了其6万元现金,并称没钱了,同意将他爱人名下的豫GD0665奔驰车抵押给其,等以后有钱了,再还钱把车开走。 证人孙某翔证言证实其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公司进行咨询,当时一个姓李的业务员接待了其,并给其介绍了解豫鑫公司的投资业务的,并称在河南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没风险,利益有保障,公司有房产进行抵押,利息是1.8分,投资期限是九个月,并在公证处进行公正,如果借款方到期还不了款,豫鑫公司会在三日内无条件代偿。并称该公司主要是通过设立广告宣传牌,发放宣传页进行宣传融资。其一共在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了五次,手续都是豫鑫公司的孙永琳办理的。并称第一次签合同是2011年7月19日,当时签订合同上的借款方是河南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方是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二次签订合同是2011年8月11日,当时签订合同上的借款方是新乡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方是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最后三次签订合同的借款方都是新乡丰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方是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当时其五次签的合同上数额是75万元,其实际汇款的数额是737100元,扣除了首次利息41700元。打过款后其将打款凭条给了孙永琳,过了两天后孙永琳给了其正式合同。到目前为止借款公司再也没有返还利息了,本金也没有返还。 证人冯瑛证言证实其通过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夏某二的父亲给其讲豫鑫公司的相关投资业务,并称在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没风险,利益有保障,公司有房产进行抵押,利息是1.8分,投资期限是九个月,并在公证处进行公正,如果借款方到期还不了款,豫鑫公司会在三日内无条件代偿。其称一共在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了两次,手续都是豫鑫公司的夏某二办理的。并称两次签合同的借款方都是新乡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方是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当时第一次签的合同上数额是11万元,其实际汇款的数额是108020元,扣除了首次利息,后来分七次返还利息13860元,后来还其本金50000元,仍然损失44160元。第二次是以其父亲冯尚早的名义签的合同,数额是8万元,其实际汇款的数额是78560元,扣除了首次利息,后来分六次返还利息8640元,后来返还其本金50000元,实际损失19920元。 证人罗某先证言证实其在河南豫鑫公司新乡县办事处经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陈起勇介绍,了解豫鑫公司的投资业务,并称在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没风险,利益有保障,公司有房产进行抵押,利息是1.8分,投资期限是九个月,并在公证处进行公正,其觉得可以就留了个电话。并证实该公司是通过在小冀各个村发放宣传页、名信片、打标语等方式向公民宣传融资业务。2011年8月30日,其和陈起勇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其签订合同上的借款方是新乡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完合同后其就按照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丰基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打钱,当时其签的合同上数额是11万元,其实际汇款的数额是108020元,扣除了首次利息1980元,利息是1.8分,合同期限是九个月。打过款后其将打款凭条给了陈起勇,过了两天后陈起勇给了其正式合同。之后其八次收到利息共计15840元,合同到期后其找陈起勇要钱,他说公司现在没有钱,可以续签,其没有续签,之后又给其打了1100元的利息,再也没有返还钱了。其第二次投资当时其签的合同上数额是14万元,其实际汇款的数额是137480元,扣除了首次利息2520元,利息是1.8分,合同期限是九个月。打过款后其将打款凭条给了陈起勇,过了两天后陈起勇给了其正式合同。之后其八次收到利息共计20160元,合同到期后其找陈起勇要钱,他说公司现在没有钱,可以续签,其没有续签,之后又给其打了1400元的利息,再也没有返还钱了。 证人胡某玲证言证实其通过河南豫鑫公司延津县分公司的负责人樊某峰介绍,了解豫鑫公司的投资业务,并称在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没风险,利益有保障,公司有房产进行抵押,利息是1.8分,投资期限是九个月,并在公证处进行公正,如果合同到期借款方还不了款,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三日内代偿。并证实该公司是通过在大街上发放宣传页等方式向公民宣传融资业务。2011年12月8日,其到延津县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其签订合同上的借款方是新乡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完合同后其就按照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丰基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打钱,当时其签的合同上数额是4万元,其实际汇款的数额是39280元,扣除了首次利息,利息是1.8分,合同期限是九个月。打过款后其将打款凭条给了樊某峰,过了两天后樊某峰给了其正式合同。之后其共收到利息3600元,仍有35680元未还的事实。 证人赵某军证言证实其通过熟人介绍到河南豫鑫公司延津县分公司了解豫鑫公司的投资业务,当时延津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在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没风险,利益有保障,公司有房产进行抵押,利息是1.8分,投资期限是九个月,并在公证处进行公正,如果合同到期借款方还不了款,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三日内代偿,其觉得挺可靠就留了个电话。并证实该公司是通过在大街上发放宣传页、公司门口的电子招牌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宣传融资业务,樊某峰是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的负责人。2011年9月24日,其被拉到新乡市工人文化宫附近的一个宾馆签订合同,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其签订合同上的借款方是新乡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完合同后其就按照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丰基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打钱,当时其签的合同上数额是2万元,其实际汇款的数额是19640元,扣除了首次利息360元,利息是1.8分,合同期限是九个月。打过款后其将打款凭条给了樊某峰,过了两天后樊某峰给了其正式合同。直到2012年4月份其分七次共收到利息2520元,5月底没收到返钱,就到延津分公司进行咨询,其工作人员称钱会给的,合同到期后仍没有给其钱,其就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要账,后来总公司又给了其一个月的利息360元,并让其续签合同,其没有续签。第二次投资是在2011年12月29日,当时其签的合同上数额是5万元,其实际汇款的数额是29460元,扣除了首次利息540元,利息是1.8分,合同期限是九个月。打过款后其将打款凭条给了樊某峰,过了两天后樊某峰给了其正式合同。直到2012年4月份其分四次共收到利息2160元,5月底没收到返钱,就到延津分公司进行咨询,其工作人员称钱会给的,合同到期后仍没有给其钱,其就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要账,后来总公司又给了其一个月的利息540元,并让其续签合同,其没有续签。至今本金仍然没有返还的事实。 证人杨某谓证言证实其通过路边的广告宣传牌了解到新乡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到该公司咨询相关的投资业务,当是接待其的是业务经理朱克香,并称在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没风险,利益有保障,公司有房产进行抵押,利息是1.8分,投资期限是九个月,并在公证处进行公正,如果合同到期借款方还不了款,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三日内代偿。并证实该公司是通过在大街上发放宣传页等方式向公民宣传融资业务。其分别于2011年11月15日、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1月29日分三次在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了投资,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其签订合同上的借款方是新乡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完合同后其就按照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丰基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打钱,当时其三次签的合同上数额都是2万元,共计6万元,其实际汇款的数额是都是扣除了首次利息,利息是1.8分,合同期限是九个月。打过款后其将打款凭条给了朱克香,过了两天后朱克香给了其正式合同。之后其六次共收到利息6480元,仍有53520元未还的事实。 证人刘某波证言证实其看到身边的朋友都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其就和妻子一起到豫鑫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到当是接待其的是业务经理,并称在河南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没风险,利益有保障,公司有房产进行抵押,利息是1.8分,投资期限是九个月,并在公证处进行公正,如果合同到期借款方还不了款,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三日内代偿。其于2011年10月9日在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了投资,签订了相关合同,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其签订合同上的借款方是新乡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完合同后其就按照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丰基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打钱,当时其签的合同上数额都是2万元,其实际汇款的数额是19640元,都是扣除了首次利息360元,利息是1.8分,合同期限是九个月。打过款后其将打款凭条给了豫鑫公司的业务经理,过了两天后给了其正式合同。之后其八次共收到利息2720元,仍有16920元未还的事实。 证人周某勇证言证实其在延津北街走路时收到一份关于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的宣传页,后来其就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进行咨询,当时接待他的是王红霞,并称在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没风险,利益有保障,公司有房产进行抵押,利息是1.8分,投资期限是九个月,并在公证处进行公正,如果合同到期借款方还不了款,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三日内代偿。其分别于2011年10月27日、2011年12月29日在豫鑫公司签订了两份投资合同,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其签订合同上的借款方是新乡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完合同后其就按照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丰基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打钱,当时其签的合同上数额一份是3万元,其实际汇款的数额是29460元,都是扣除了首次利息540元,利息是1.8分,合同期限是九个月,之后其分七次收到返利4320元;第二份合同数额是1万元,其实际汇款的数额是9820元,都是扣除了首次利息180元,利息是1.8分,合同期限是九个月,之后分六次收到返利1080元,其两次投资共损失33880元。 证人李修家、白瑞华、徐永芳、王振平、袁俊梅、李军防、黄锦荣、郭斐杰、申天玉等证人证言均证实他们通过大街上发放的广告、宣传页或亲朋好友介绍等方式了解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相关融资业务,并以1.2%至1.8%不等的高额返利为诱饵,采取由公证机关公正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为扩大业务,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先后与新乡市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公司向新乡市社会群众大量吸收资金,并承诺如果借款方合同到期未能返还本金,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将在三日内代偿。并证实他们实际的出资额都是合同上的金额扣除首次利息后的金额,合同上的借款方是新乡市金山房地产、新乡市盛鑫房、新乡市丰基房、河南省德才丰远、河南尊龙等房地产公司,截止案发,本金都还没有收回的事实。 被告人李贵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8年11月底,其通过王鹏介绍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工作,并证实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2008年5月份成立的,法人是刘博(2008年5月至2009年8月)、李某栋(2009年8月至今),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的法人是王鹏,经营范围是投资担保。其是该公司的出纳,主要负责协助投资客户将钱转到借款方的账户上、保管借款担保合同、收取借款担保费用、保证金、记录该公司的收入、支出流水账、核算借款方每月应支付的利息等。该公司主要是通过发放宣传页、业务员讲解、网站宣传等手段,向社会上的群众介绍融资业务,他们都是通过豫鑫公司将钱借给单位和人,然后投资方、借款方、豫鑫公司三方签订合同,并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果借款方到期不能还款,豫鑫公司将在三日内无条件代偿。其还证实投资客户一般都是在签订过合同后将投资款(扣除首次利息)打到豫鑫公司和借款方共同管理的账户上,再经王鹏的批准由其和借款方一起到银行进行转账。其在豫鑫公司工作期间,一共向社会融资了一亿多元,记不清具体数额了。并称通过豫鑫公司担保借款的单位有河南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丰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金山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盛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记不清个人的借款了。并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给投资客户的利息是1.2分-1.8分,投资期限一般是3个月至9个月。其还证实为扩大融资业务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先后与新乡市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公司向新乡市社会群众大量吸收资金的事实。在其离开公司时,把公司的收入、支出流水账、各类账本、分公司的资料移交给王鹏、张某菊了,把借款的公证书移交给韩某和刘某霞了,现金账本、各类欠条、公司结余的现金17.18元移交给张某环了。其还证实王鹏是公司的负责人,其听命于王鹏。 被告人王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法人是李某栋,经营范围是投资、担保、咨询。公司的股东是刘博、刘尚义和郑州一家贸易公司,2009年9月份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李某栋、聂卫民、和其自己,公司会计是李某、李贵梅,管理客户资料的是刘某静,并称2008年至2009年公司的总经理是刘博,2009年公司变更股东后,其任公司的总经理,但是在2011年12月份之前,刘博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称公司法人李某栋没有实际出资,都是由刘博操作的,李某栋只是挂个名,也不用来公司上班,每月公司给其600元的工资。公司股东聂卫民是刘博的小学同学,也是刘博安排他进公司的,在公司章程上,他任监视,实际上是一名一般的工作人员,他也没有实际出资。并称在公司变更法人后,刘博对其说公司每人一半,但是后来一直没有给其分红,只是在2011年6、7月份,刘博给了其20万元现金。其还证实河南尊龙地产公司是刘博在郑州注册的,并且以该公司的名义在新乡县青龙路上购买了一块土地。2011年5、6月份刘博还以河南尊龙地产公司的名义让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帮其融资了2711万元,也没有缴纳保证金、担保费,因为他是豫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所以其也没有权利反对。2012年2月份,刘博还了最早的第一笔借款96万元,后来就再也没有见过他,刘博还安排他朋友张斌给其打电话让躲起来,让政府派工作组进驻豫鑫公司,清算所有参与公司的有关单位,他的意思是让豫鑫公司乱了,首先清算那些有实力的关联借款单位,等这些单位清算完,才轮到他,他最多是破产,就不用还或少还客户借款。并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物账目在会计李贵梅手里,2011年12月份她离开公司时可能给刘博了。 被告人刘博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7年至2008年期间其和王鹏筹备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当时王鹏拿着我的身份证,并且他擅自到其老家找其奶奶拿走其已故爷爷刘尚义的身份证。然后其和王鹏到郑州市工商局院内一家工商代理公司交了20万元代理费,让帮他们注册了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是公司的法人,公司股东有其和刘尚义、郑州一家贸易公司。并证实公司曾在新乡市国际饭店、新乡市平原路四中对过统建楼、新乡市东站金谷广场三楼等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办理担保融资业务,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中,以1.2%至1.8%不等的高额返利向社会宣传,采取由公证机关公正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为扩大业务,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先后与新乡市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其中原阳、新乡县、凤泉区分公司是经其手办的,其他都是由王鹏办理的),通过合作公司向新乡市社会群众大量吸收资金。并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由王鹏经营,其负责接待客户,主要贷款客户是王某某、王润杰、李某某、耿大明和卢艺华。并称其这些贷款客户通过其公司向社会进行融资,并需要向其公司缴纳保证金、担保费,一般是他们借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五。并称公司的会计、出纳都是李贵梅,公司的账簿、凭证前期都是由李贵梅做并负责保管,后期由张某菊、韩杰和李贵梅共同保管。其于2008年至2009年底担任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人,2009年底至2011年底担任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顾问处理其任公司法人的遗留问题,公司法人变更为李某栋,李某栋是王鹏妻子的舅舅。并称当时其是和王鹏意见不统一,其又想办房地产公司,并且王鹏承诺把豫鑫公司给他,他可以用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给其房地产公司进行融资,其就注册成立了河南尊龙地产有限公司,股东是其和秦某帅。并辩称河南尊龙地产有限公司通过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3500万左右,已还1000多万元,另外提前还款640万元,还剩2000多万元未还。其还辩称其只对2009年8月26日公司法人变更前其负责公司的融资情况承担责任,并称自己有一块土地可以拍卖,尽量偿还其负责公司期间的债务。 河南德才丰运地产有限公司与所有投资客户的结清证明、公证书证实该公司通过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的1567万元,在合同到期后已经全部还清的事实。 河南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部分投资客户的结清证明证实该公司通过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的2828万元,合同到期后已返还本金96万元。 河南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利息清单证实该公司已返还投资客户利息69.93万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1-92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证据93-94由被告人刘博的辩护人提供,经核实,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二)、非法拘禁罪 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王鹏伙同禹某某、张某青、高某翠、朱某香、樊某峰为索要债务,将被害人李贵梅从新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门口强行带至新乡市金山宾馆、辉县市百泉镇五里沟村、辉县市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新乡市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处,非法拘禁至2012年6月1日,经河南省精神病医学刑事诉讼医学鉴定,被害人李贵梅被非法拘禁后患急性应激障碍,与非法拘禁案件有直接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照片证实被告人的相关基本信息。 2、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鹏伙同禹某某、高某翠、朱某香、樊某峰为索要债务,将被害人李贵梅从新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门口强行带至新乡市金山宾馆、辉县市百泉镇五里沟村、辉县市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新乡市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处,非法拘禁至2012年6月1日的事实。 3、书证现场图证实被害人被非法拘禁的地理位置情况。 4、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同案犯禹某某、高某翠、朱某香、樊某峰均已被判刑。 5、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第2012587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贵梅被非法拘禁后患急性应激障碍,与非法拘禁案件有直接关系。 6、证人鲍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他注册成立新乡市豫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其公司做业务,口头上称他们公司为河南豫鑫投资公司豫金分公司。李贵梅是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会计,经理刘博走后,李贵梅不在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干了。一年到期后,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没有退回他们分公司交纳的保证金,他们向公司总经理王鹏要钱,王鹏说刘博、李贵梅拿走了。2012年5月份,为了找李贵梅对账、要钱,王鹏带着他们分公司经理去李贵梅家,但没找到李贵梅。过了两天,禹某某打电话说李贵梅找到了,在南桥派出所。当天晚22时左右,他到南桥派出所,民警说这事不归他们管,让第二天去经侦支队。为了让李贵梅把账对清,防止李贵梅跑,禹某某让分公司经理在南桥派出所门口守李贵梅一晚。后禹某某让他回金山宾馆陪王鹏、樊某峰在宾馆住了一夜。第二天下午13时左右,他到经侦支队门口见到延津分公司的小贾,小贾说李贵梅被带到金山宾馆对账了。下午16时左右,他到金山宾馆后,看到王鹏、禹某某组织分公司经理张某青、石焕彩、朱某香、禹某红、张红琴、樊某峰等人在隔壁房间开会,说李贵梅不配合对账,最后决定把李贵梅骗到车上,带到辉县去对账。后樊某峰开着自己的车,带着李贵梅、禹某某、张某青、石焕彩、朱某香等人去辉县了,他和张红琴、和某彬没有去。第三天,有人通知他去豫鑫总公司对账,下午16、17时左右,他到豫鑫总公司,见李贵梅在二楼沙发上坐着,分公司经理要和李贵梅对账,李贵梅说账在家里。他没有看见有人打李贵梅,只是各个经理说话的语言过激。后来,公安民警来后,李贵梅愿意将账本交出来,公安民警让李贵梅的丈夫把账本从家里拿来,可后来李贵梅的丈夫手机关机,账本也没有拿来。晚23时左右,他就走了,之后就没有见过李贵梅。 7、证人和某彬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注册成立牧野区冠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口头上称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牧野分公司。2011年初,为了防止分公司自己做业务,王鹏让各公司向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会计李贵梅交纳保证金10万元。一年到期后,保证金没有退还。他们找王鹏要钱,王鹏说是于博让交给李贵梅的。后分公司经理、会计在王鹏、禹某某的组织下去李贵梅家中找李贵梅对账。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禹某某打电话让他到金山宾馆,王鹏开会说10万元保证金的事,让他和张某青、高某翠、张红琴先去李贵梅家找李贵梅对账。他们四个去李贵梅家,李贵梅不愿意到金山宾馆对账,后来其他分公司经理到了李贵梅家,吵了一下午,也没有结果。后公安民警将他们带到南桥派出所。在南桥派出所吵了一会,他看见延津分公司的贾某娥、石焕彩等几个女的拉着李贵梅往外走,被公安民警拦下。他们在南桥派出所外面等了一夜。第二天早上7时左右,他回家了。禹某某说他们公司不能少人,他就让业务员刘艳萍到南桥派出所找李贵梅对账。过了一、两天,禹某某打电话说李贵梅在豫鑫总公司,当天晚19时左右,他到总公司,看到王鹏、禹某某及分公司经理和一部分客户都在,李贵梅在公司二楼,精神状态不好。过了一会儿,公安民警到现场,让李贵梅的丈夫把账本拿来,但到晚上22时也没见把账本拿来,他就走了。第二天上午9时左右,禹某某打电话让他到总公司,继续让李贵梅交账本,过了一会儿,见李贵梅真交不出账本了,禹某某就让李贵梅写了一份证明,证实这几天李贵梅在总公司自愿对账,不涉及非法拘禁的问题。当天中午12时左右,李贵梅就自己走了。 8、证人禹某某证言证实她于2011年4月注册成立新乡市亿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新乡县分公司,并和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作。2012年2月,其被聘任为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5月底辞职。河南豫鑫担保公司分公司于2012年分别向河南豫鑫总公司会计李贵梅交了10万元保证金,一年到期后,公司没有退还保证金,公司经理王鹏说李贵梅收取100多万元保证金后没有交给王鹏。2012年5月份的一天,王鹏组织公司的人找李贵梅对账,李贵梅不愿意对账,当天晚上李贵梅的家人报警,她们都去了南桥派出所。第二天,南桥派出所民警将她和李贵梅等人带到经侦支队,交给公安民警处理。后来,她们将李贵梅带到新乡市金山宾馆与王鹏对账,中间李贵梅和王鹏争吵了几句。后王鹏提议去辉县对账,延津分公司经理樊某峰开车带着她和李贵梅、王鹏、石焕彩、贾某娥、朱某香去辉县,路上给辉县分公司经理张某青联系,张某青让把李贵梅的脸蒙上,后石焕彩用衣服将李贵梅的脸蒙上。到辉县后,张某青联系一家农户住下,朱某香和李贵梅在一起住了一夜。过了两天,李贵梅被带到河南豫鑫总公司,她们让李贵梅交账本原件,李贵梅不交,后来公安民警来了,持续到晚上22时许,她就回家了。后来听说张某青把李贵梅送回家了。 9、证人张某青证言证实的内容和禹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证实李贵梅辞职后,王鹏、禹某某为了向李贵梅要账本原件和保证金,组织分公司经理找李贵梅对账。2012年5月底的一天,禹某某打电话,让到新乡市金山宾馆,后组织分公司经理到李贵梅家找李贵梅对账,李贵梅不拿账本,当天晚上李贵梅的家人报警,她们都去了南桥派出所。她和几个女的拉李贵梅到金山宾馆与王鹏对账,被南桥派出所民警拦下,民警告知他们第二天交经侦支队处理。她有事走了,有些人在派出所门口等了一夜。第二天9时许,禹某某打电话让到经侦支队等李贵梅。12时左右,李贵梅从经侦支队出来后,她和几个女的强行将李贵梅带到金山宾馆与王鹏对账,路上为了防止李贵梅和别人联系,将李贵梅的手机拿走。当天下午17、18时左右,她回辉县,后禹某某打电话让她安排住的地方,让李贵梅和王鹏对账。她和高某翠与王鹏、禹某某、朱某香、石焕彩、李贵梅、樊某峰等人在辉县政府见面后,她领着禹某某等人去了辉县一个农家乐,后看住宿费高,她就联系吴某某,王鹏、李贵梅、朱某香在吴某某家住一夜,其他人都回家了。第二天9时许,王鹏、李贵梅、朱某香到辉县分公司,后朱某香走了。上午李贵梅在分公司向客户解释,下午就剩她和高某翠,她给禹某某打电话让接李贵梅,禹某某说让樊某峰接李贵梅去延津,后樊某峰没来,高某翠陪李贵梅在公司睡了一夜。第二天,禹某某打电话让把李贵梅送到新乡总公司。早上8时左右,开车送李贵梅、王鹏到新乡,后来的事她就不知道了。 10、证人高某翠证言与张某青的证言一致,证实她和禹某某、张某青等人在金山宾馆、辉县等地对被害人李贵梅非法拘禁的事实。 11、证人朱某香证言证实2012年5月底的一天上午,王鹏打电话把分公司经理叫到新乡市金山宾馆,让他们找李贵梅要钱。当天下午,她和禹某某、张某青、石焕彩、鲍某某等人到李贵梅家要钱,李贵梅说把钱给了刘博、王鹏,他们不相信,在李贵梅家争论到天黑,李贵梅报警后,她们被带到南桥派出所,后听李贵梅的律师说刘博第二天要把60万元条给李贵梅,张某青和其他分公司经理想把李贵梅带走,被派出所民警拦下,并说第二天要把他们交给经侦支队处理。她回家后于第二天去南桥派出所,后和客户经理一起去了经侦支队。禹某某说王鹏在金山宾馆等李贵梅,李贵梅出来后,把李贵梅带回金山宾馆。12时左右,她和张某青、石焕彩等人将从经侦支队出来的李贵梅强行带到金山宾馆与王鹏对账。过了两个小时,王鹏、禹某某说要带李贵梅去辉县,在去辉县的路上,石焕彩用她的衣服将李贵梅的眼睛蒙上。到了辉县一个农家院,各经理商量晚上要单独把李贵梅锁到屋里,让李贵梅自己睡,李贵梅不肯,后她陪李贵梅在一个房间睡了一晚,当时房间的门被反锁。第二天,他们坐豫鑫辉县分公司的车回了豫鑫辉县分公司,辉县分公司的客户质问李贵梅,她看没啥事就回家了。第三天下午,禹某某打电话说李贵梅在新乡总公司,让她去总公司,下午15时30分,她到总公司后,李贵梅同意让其丈夫拿账本,他们等到天快黑的时候,公安民警到了总公司,晚23时左右她走时,公安民警还在现场。第四天上午10时左右,她到总公司,李贵梅还在,账本还没拿来,李贵梅答应把账本送到公安机关,当天12时左右,李贵梅就走了,后来的事情就不知道了。 12、证人樊某峰证言证实其是河南豫鑫投资担保公司延津分公司经理,其公司与豫鑫安居、牧野、辉县等公司十家投资公司和河南豫鑫投资担保公司都是业务合作关系。河南豫鑫公司为了不让他们分公司私自接业务,要求每家分公司每年向总公司交10万元保证金,当时经手人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会计李贵梅。2012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禹某某打电话让到新乡市金山宾馆找李贵梅对账,后她和王鹏在金山宾馆住了一夜,第二天中午,一些人带着李贵梅到金山宾馆,让李贵梅与王鹏对账,中间有人骂了李贵梅。天快黑时,禹某某说李贵梅不说清账的事,怕刘博把李贵梅带走,其想用车带李贵梅去辉县。辉县分公司赵经理开车带着张某青、高某翠、王鹏、苗某某带路,他开车带禹某某、李贵梅、石焕彩、朱某香、贾某娥等人去了辉县,在路上,禹某某她们用衣服把李贵梅的脸蒙上。到辉县张某青联系的农家院,禹某某让朱某香看着李贵梅在农家院住了一夜,其他人都回家了。第二天,禹某某打电话想让他安排地方,把李贵梅接到延津,他没同意。第三天上午,他去新乡豫鑫总公司见到了李贵梅,李贵梅还是没有把账本拿来,他待了一会儿就走了。 13、被害人李贵梅的陈述证实证实2012年5月29日11时许,她从经侦支队办公室出来,被4、5个女的连推带拉把她拽到一辆汽车上,上车后她准备打110,张某青把她的手机抢走了。后张某青、朱某香、石焕彩和一个司机把她带到新乡市金山宾馆与王鹏对账,对过账后,他们不信,让她拿流水账,她不拿。到天快黑时,禹某某让去经侦支队对账,上车后走到半路,她发现不是去经侦支队,后石焕彩用一件黑色衣服将她的头蒙上,把她带到山上一个村里的农家院。经商量后,朱某香和她一起住在一个房间看着她,其他人都走了。临走时,不知道谁把房间的门从外面反锁。第二天她去厕所时,王鹏开的房间门。后赵经理开车带着她和朱某香、王鹏到豫鑫公司辉县分公司。5月30日上午在辉县分公司,有人打她,她醒来后就迷迷糊糊,意识不清,等清醒后已到了新乡豫鑫总公司。在总公司,她看到王鹏、禹某某、石焕彩、朱某香、张某青、鲍某某、和某彬、樊某峰等人都在,还是让她拿钱交账,并有人殴打她。公安民警来后问她事情的经过,后来商量如何处理,最后说好由其丈夫苗存辉将家里的流水账凭证原件拿到洪门派出所,刚开始联系到苗存辉,可后来联系不上了。公安民警和她在豫鑫公司待了8、9个小时。6月1日,禹某某拿一张证明让她抄,抄好后,她就回家了。 14、被告人王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李贵梅是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前法人代表刘博朋友的老婆。豫鑫公司的分公司陆续分别向豫鑫总公司交纳10万元保证金,共计100多万,当时是经会计李贵梅收取的,没有经过他的手。为了让李贵梅和他对清这100多万的具体下落,豫鑫公司副总经理禹某某组织分公司经理张某青、石焕彩等人找李贵梅对账。2012年5月29日12时左右,分公司经理带李贵梅到新乡市金山宾馆与他对账,没有对出结果。天快黑的时候,他和禹某某、李贵梅、石焕彩、朱某香坐樊某峰的车去辉县,张某青、高某翠坐另一辆车。走到辉县市区,石焕彩用一件衣服将李贵梅的头蒙住。张某青联系了一个客户的农家院,最后决定让朱某香留下和李贵梅住一间房,他自己在旁边的屋内住,因害怕李贵梅跑,张某青向客户要了一把锁,从外面反锁住,他看了李贵梅一晚上。第二天早上,辉县分公司赵经理开车把他们接到辉县分公司。他在分公司门口待了几分钟,张某青让他和赵经理去高某翠家。后来高某翠让她去了豫鑫总公司,在新乡豫鑫总公司,公安民警调解此事,李贵梅承认账本在自己家,经商量,李贵梅的丈夫苗存辉同意将账本交到洪门派出所,可后来苗存辉联系不上,一直到5月31日凌晨1、2时,各分公司经理和几十个客户不让李贵梅走,又过了一会儿民警离开了。民警走后,禹某某让他写个证明,证实让李贵梅交账本是他组织的。后他和顾新峰回金山宾馆了。后来听说禹某某让李贵梅写了一份材料,才让李贵梅走了。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人刘博、王鹏、李贵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非法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社会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博、王鹏、李贵梅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博、王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贵梅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博、王鹏、李贵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鹏伙因债务索要账本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鹏的辩护人关于其犯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 三、被告人王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王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罚金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 四、被告人李贵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2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审 判 员 王敬轩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王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