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贾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416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6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416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6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4)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号牌豫F83671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午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老新原路交叉口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9.38mg/dl,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指认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图、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某证言;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敬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