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图尔荪艾力,男,1987年8月1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0日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1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6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6月17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4)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图尔荪艾力犯故意伤害一案,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图尔荪艾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新乡市中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3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某某·图尔荪艾力与被害人阿依谢姆·麦麦提在新乡市红旗区河南科技学院门口因摊位纠纷发生争吵,后某某·图尔荪艾力将阿依谢姆·麦麦提打伤。经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阿依谢姆·麦麦提双侧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某某·图尔荪艾力与被害人阿依谢姆·麦麦提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阿依谢姆·麦麦提表示谅解。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某某·图尔荪艾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阿依谢姆·麦麦提的陈述;案发现场图,证人马某某、某某·努尔、某某·艾曼等证言,被告人某某·图尔荪艾力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某某·图尔荪艾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图尔荪艾力是累犯,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被告人某某·图尔荪艾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请求从轻判处。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某某·图尔荪艾力与被害人阿依谢姆·麦麦提在新乡市红旗区河南科技学院门口因摊位纠纷发生争吵,后某某·图尔荪艾力将阿依谢姆·麦麦提打伤。经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阿依谢姆·麦麦提双侧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某某·图尔荪艾力与被害人阿依谢姆·麦麦提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阿依谢姆·麦麦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被告人某某·图尔荪艾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表证实被告人某某·图尔荪艾力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0日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1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6日刑满释放。 现场图证、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在新乡市红旗区河南科技学院门口。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某某·图尔荪艾力系被抓获归案。 5、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新)公(法医)鉴(损伤)字(2012)10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阿依谢姆·麦麦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6、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某某·图尔荪艾力与被害人阿依谢姆·麦麦提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阿依谢姆·麦麦提表示谅解。 7、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2月31日晚18时30分许,其开着汽车带着阿依谢姆·麦麦提到大学城南市场北口时,某某·图尔荪艾力拦着汽车并让阿依谢姆·麦麦提下车,用木棍和拳头打了阿依谢姆·麦麦提的头部和鼻子。后来阿依谢姆·麦麦提给其老公某某·努尔打电话让他过来,当某某·努尔过来时,某某·图尔荪艾力和另外卖饼的两个人一起打阿依谢姆·麦麦提和某某·努尔。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把他们双方的人都控制起来了,受伤的人往医院接受治疗了。 8、证人某某·努尔证言证实2011年12月31日晚18时30分许,其正在河南科技学院南市场饼店中,媳妇阿依谢姆·麦麦提给其打电话说在河南科技学院门口被人打了,其挂了电话就过去了。当时一个长着大胡子的新疆人问其是不是某某,其说是,他就用手中的刀要往其身上捅,其赶紧把刀夺了过来,在夺刀的过程中又有人在其身上捅了一刀。其将刀夺来后,又用该刀捅了对方的人。过了一会儿警察过来把他们都拉开的事实。 9、证人某某·艾曼证言证实2011年12月31日下午18时30分许,其在河南科技学院门口摆摊,赛买提和他媳妇阿依谢姆走过来冲着其说,不让在这里摆摊,其中男子把其摊位跺翻了,那个女的也开始打其,其就打电话叫其师傅和表哥。后来赛买提拿着把新疆刀朝其朝其右腿外侧捅了一刀,朝其师傅捅了两刀,后来其表哥就报警的事实。 10、被害人阿依谢姆·麦麦陈述证实2011年12月31日晚18时30分许,其和朋友开车从科技学院西门口经过,某某·艾曼三个人在路边卖馕,见到其后就将其从车上拉出来其中一个老板就开始打其,其中一个人用棒子朝其头上打了一棒,当时其就被打晕了。其头部和鼻梁受伤了。 11、被告人某某·图尔荪艾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12月31日下午18时许,其表弟某某给其打电话说阿依谢姆·麦麦提不让他在医学院门口卖饼,其就和其师傅一起过去了,到医学院门口其看见阿依谢姆·麦麦提的三个人在麦饼,其就给他们要阿依谢姆·麦麦提的电话,大约三十分钟后,阿依谢姆·麦麦提和一个司机过来了,阿依谢姆·麦麦提下车后就用维语骂人,并用手抓住其脖子,打其头部,其也用拳头朝对方脸上鼻梁处打了。后来阿依谢姆·麦麦提去店里叫了几个人,他们就打了起来。在打架的过程中,其师傅用刀子捅了阿依谢姆·麦麦提的老公赛买提,赛买提也用刀子捅了某某一刀,其从对方手中夺了根木棍和他们打。一会儿警察过来了,其和师傅、某某一起去医院治疗了。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图尔荪艾力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某某·图尔荪艾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栽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某某·图尔荪艾力与被害人阿依谢姆·麦麦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某·图尔荪艾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9天。即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审 判 员 王晶晶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