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317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暴某,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5日被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月2014年5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4)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暴某、任某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暴某、任某及暴某的辩护人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5月份,被告人暴某与被告人任某预谋后采取盗窃高档桥车后视镜片,后留下有联系电话,让被害人向指定账户汇款,告知镜片藏匿地点的方式实施盗窃、敲诈勒索。2014年5月14日晚,被告人暴某、任某结伙盗窃轿车后视镜片4副,盗窃总价值10932元;2014年5月18日晚,被告人暴某单独盗窃轿车后视镜片4副,盗窃总价值10379元。现分述如下: 一、2014年5月14日晚,被告人暴某、任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鸿达花园北侧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郭月红奔驰轿车后视镜面玻璃,后向被害人索要2000元现金,被害人给其汇入800现金,暴某告知放镜地点,被害人取回镜面玻璃。经鉴定,该镜面玻璃价值人民币3647元。 二、2014年5月14日晚,被告人暴某、任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鸿达花园北侧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闫丽华宝马轿车后视镜面玻璃,后向被害人索要1500元现金,被害人给其汇入1000元现金,暴某告知放镜地点,被害人取回镜面玻璃。经鉴定,该镜面玻璃价值人民币2584元。 三、2014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暴某,任某在新乡市牧野区塞纳春天小区门口路边停车位,盗窃被害人张超宝马轿车后视镜面玻璃,后向被害人索要2000元现金,被害人给其汇入1200元现金,暴某告知放镜地点,被害人取回镜面玻璃。经鉴定,该镜面玻璃价值人民币2297元。 四、2014年5月15凌晨,被告人暴某,任某在新乡市牧野区塞纳春天小区门口路边停车位,盗窃被害人李汶洹宝马轿车后视镜面玻璃,后向被害人索要2000元现金,被害人给其汇入500元现金,暴某未告知真实放镜地点,被害人未找回镜面玻璃。经鉴定,该镜面玻璃价值人民币2584元。 五、2014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暴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大景城小区6号楼1单元楼道口对面停车位,盗窃被害人杨文霞宝马轿车后视镜面玻璃,后向被害人索要2000元现金,被害人给其汇入1300元现金,暴某告知放镜地点,被害人取回2副镜面玻璃(其中1副镜面玻璃是同小区另一被害人冯有为奔驰轿车上的)。经鉴定,杨文霞被盗镜面玻璃价值人民币2250元。 六、2014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暴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大景城小区18号东侧停车位,盗窃被害人冯有为奔驰轿车后视镜面玻璃。后被害人在同小区杨文霞处取回了被盗镜面玻璃。经鉴定,该镜面玻璃价值人民币2811元。 七、2014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暴某在新乡市红旗区浦城花园金穗大道北大门西侧小树林中,盗窃被害人张延凯奔驰威霆商务轿车后视镜面玻璃,后向被害人索要2000元,被害人未给其汇款,未取回该镜面玻璃。经鉴定,该镜面玻璃价值人民币1017元。 八、2014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暴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南干道南华小区一期西侧名烟名酒店门口前,盗窃被害人杨得旺宝马轿车后视镜面玻璃,后向被害人索要2000元,被害人给其汇入2000元现金,被告人暴某告知放镜地点,被害人取回镜面玻璃。经鉴定,该镜面玻璃价值人民币4301元。 九、2014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暴某、任某在辉县苏门大道李时珍像附近正在寻找作案目标,伺机作案时,被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暴某、任某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出狱证、付款收据、短信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作案后所留纸条、作案工具照片、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图、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郭月红、娄彦光、闫丽华、张超、李汶洹、杨文霞、冯有为、张延凯、杨得旺的陈述;被告人暴某、任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暴某、任某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实施盗窃后向车主索要钱财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符合牵连犯的构成要件,择一重罪处罚,对二被告人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暴某盗窃数额为21311元,任某盗窃数额为10932元,暴某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任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暴某、任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但对罪名有异议,均认为应该定敲诈勒索罪,当庭认罪。被告人暴某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张延凯、闫丽华、杨文霞、李汶洹出具的谅解书。 被告人暴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暴某依法构成坦白;暴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除被害人杨得旺联系不上外,暴某已将敲诈勒索的财物和造成被害人的损失全部退赔,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让暴某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4年5月份,被告人暴某与被告人任某预谋后采取盗窃高档桥车后视镜片,后留下有联系电话,让被害人向指定账户汇款,告知镜片藏匿地点的方式实施盗窃、敲诈勒索。2014年5月14日晚,被告人暴某、任某结伙盗窃轿车后视镜片4副,盗窃总价值10932元;2014年5月18日晚,被告人暴某单独盗窃轿车后视镜片4副,盗窃总价值10379元。现分述如下: 一、2014年5月14日晚,被告人暴某、任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鸿达花园北侧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郭月红奔驰轿车后视镜面玻璃,后向被害人索要2000元现金,被害人给其汇入800现金,暴某告知放镜地点,被害人取回镜面玻璃。经鉴定,该镜面玻璃价值人民币3647元。 二、2014年5月14日晚,被告人暴某、任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鸿达花园北侧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闫丽华宝马轿车后视镜面玻璃,后向被害人索要1500元现金,被害人给其汇入1000元现金,暴某告知放镜地点,被害人取回镜面玻璃。经鉴定,该镜面玻璃价值人民币2584元。 三、2014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暴某,任某在新乡市牧野区塞纳春天小区门口路边停车位,盗窃被害人张超宝马轿车后视镜面玻璃,后向被害人索要2000元现金,被害人给其汇入1200元现金,暴某告知放镜地点,被害人取回镜面玻璃。经鉴定,该镜面玻璃价值人民币2297元。 四、2014年5月15凌晨,被告人暴某,任某在新乡市牧野区塞纳春天小区门口路边停车位,盗窃被害人李汶洹宝马轿车后视镜面玻璃,后向被害人索要2000元现金,被害人给其汇入500元现金,暴某未告知真实放镜地点,被害人未找回镜面玻璃。经鉴定,该镜面玻璃价值人民币2584元。 五、2014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暴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大景城小区6号楼1单元楼道口对面停车位,盗窃被害人杨文霞宝马轿车后视镜面玻璃,后向被害人索要2000元现金,被害人给其汇入1300元现金,暴某告知放镜地点,被害人取回2副镜面玻璃(其中1副镜面玻璃是同小区另一被害人冯有为奔驰轿车上的)。经鉴定,杨文霞被盗镜面玻璃价值人民币2250元。 六、2014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暴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大景城小区18号东侧停车位,盗窃被害人冯有为奔驰轿车后视镜面玻璃。后被害人在同小区杨文霞处取回了被盗镜面玻璃。经鉴定,该镜面玻璃价值人民币2811元。 七、2014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暴某在新乡市红旗区浦城花园金穗大道北大门西侧小树林中,盗窃被害人张延凯奔驰威霆商务轿车后视镜面玻璃,后向被害人索要2000元,被害人未给其汇款,未取回该镜面玻璃。经鉴定,该镜面玻璃价值人民币1017元。 八、2014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暴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南干道南华小区一期西侧名烟名酒店门口前,盗窃被害人杨得旺宝马轿车后视镜面玻璃,后向被害人索要2000元,被害人给其汇入2000元现金,被告人暴某告知放镜地点,被害人取回镜面玻璃。经鉴定,该镜面玻璃价值人民币4301元。 九、2014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暴某、任某在辉县苏门大道李时珍像附近正在寻找作案目标,伺机作案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暴某、任某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暴某、任某的个人基本信息。 2、被告人暴某前科证明证实其无违法犯罪记录。 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2009)社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社旗县看守所出狱证证实被告人任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5日被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5月24日刑满释放。 4、现场方位图证实被告人暴某、任某实施盗窃的具体位置。 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暴某、任某系抓获到案。 6、被害人闫丽华提供的付款凭证证实其于2014年5月15日向户名为许连强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汇款1000元。 7、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开户名为许连强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在2014年5月15日、16日、19日、23日的交易情况。 8、被害人张超提供的短信记录证实手机号码为15090411083的人在短信中要求其向户名为许连强的邮政银行卡汇入1500元,然后告知其汽车后视镜的存放地点。 9、作案后所留纸条证实被告人暴某、任某在实施盗窃后留有供被害人于他们取得联系的电话:15903883294、15090411083。 10、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告人暴某、任某实施盗窃所用工具及实施敲诈所用手机的基本情况。 11、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洪门分局向被害人张超发还人民币1200元、向被害人郭月红的丈夫娄彦光发还人民币800元、向被害人杨得旺发还人民币1100元。 12、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车牌号为豫A229F0梅赛德斯-奔驰WDDHF4HB轿车的后视镜鉴定价格为3467元、车牌号为豫GQ3113宝马BMW7201SL轿车的后视镜鉴定价格为2584元、车牌号为豫GND777宝马BMW7201GL轿车的后视镜鉴定价格为2297元、车牌号为豫GES535宝马BMW7201SL轿车的后视镜鉴定价格为2584元、车牌号为豫A7MC30宝马WBAHN210轿车的后视镜鉴定价格为4301元、车牌号为豫A9WS32梅赛德斯-奔驰BJ7181EVE轿车的后视镜鉴定价格为2811元、车牌号为豫G4M666宝马WBAWX310轿车的后视镜鉴定价格为2250元、车牌号为豫GQY699梅赛德斯-奔驰FA6521轿车的鉴定价格为1017元。被盗后视镜总价值为21311元。 13、暴某辨认任某笔录证实和其共同实施盗窃4辆轿车后视镜,然后对车主实施敲诈勒索的男子就是任某。 14、任某辨认暴某笔录证实和其共同实施盗窃4辆轿车后视镜,然后对车主实施敲诈勒索的男子就是新乡男子暴某。 15、暴某、任某辨认盗窃、藏匿后视镜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暴某、任某盗窃、藏匿后视镜的有关情况。 1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9日暴某给其打电话说他的卡里有3000多块钱让其帮忙去取钱,并对其说钱是他在网上骗的钱,让其取钱时戴上帽子,因其不会用自动取款机,就让郭云涛和其一块去取钱,2014年5月19日19点40分左右其和郭云涛在建设路与学院路交叉口向南路西的自动取款机上取了3000元,之后其找到暴某将卡和钱交给暴某,暴某给了其1800元。过了有两三天,暴某让其和他一起去辉县偷轿车后视镜,其没有去。 1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0日前后的一天下午,其和暴某要钱,暴某给了其一张邮政银行卡并告诉其密码让其去取钱,之后其在河师大家属院附近的一个邮政银行里在自动取款机上取了1200元,其给了暴某1000元,自己留了200元。 18、被害人郭月红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5日上午9点多钟其发现自己停放在平原路鸿达花园门前停车场上的车牌号为豫A229F0的黑色奔驰轿车的后视镜镜片被盗了,后视镜镜框里留有纸条,上面写道:“拿回车镜,电话:15090411083,保证十分钟取回”。 19、被害人娄彦光的陈述证实其爱人郭月红的车牌号为豫A229F0的黑色奔驰轿车的后视镜镜片被盗了,2014年5月16日其爱人和对方纸条上留的电话联系上了,对方先要2000元,后双方讲到800元,其通过手机银行给对方所发的户名为许连强、账户为6217994980000557194的银行卡分两次转入800元,后对方通过电话告知其到牧野公园往北郭拱形桥东侧河堤的一个垃圾箱中去后视镜,其到那里找到了自己轿车的后视镜。 20、被害人闫丽华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5日上午8点多钟其发现自己停放在平原路鸿达花园门前停车场上的车牌号为豫GQ3113的白色宝马轿车的后视镜镜片被盗了,后视镜镜框里留有纸条,上面写道:“拿回车镜15090411083,保证十分钟取回”。其家人和对方联系,对方要1500元钱,后双方讲到1000元,其家人在新区小学附近的邮政银行给户名为许连强、账户为6217994980000557194的银行卡汇了1000元钱,过了几分钟,对方告知其到罗庄街站牌上拿后视镜,其到那里发现后视镜不是自己的,就给对方打电话,对方让其到牧野湖往东桥北东面第一个涵洞里找,其在那里找到了自己轿车的后视镜。 21、被害人张超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5日上午9点多钟其发现自己停放在牧野区塞纳春天小区门口的车牌号为豫GND777的白色宝马轿车的后视镜镜片被盗了,后视镜镜框里留有纸条,上面写道:“拿回车镜15090411083,保证十分钟取回”,其就报警了,其和对方联系,对方要2000元钱,后双方讲到1200元,2014年5月16日下午14时左右其在和平路与向阳路东南角的邮政银行给户名为许连强、账户为6217994980000557194的银行卡汇了1200元钱,过了几分钟,对方让其到胜利桥东面第三棵百年青下面拿后视镜,其找到后发现不是自己的,就和对方联系,对方又让其到罗庄街站牌上拿后视镜,其在那里找到了自己轿车的后视镜。 22、被害人李汶洹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5日下午16许其发现自己停放在牧野区塞纳春天小区门口的车牌号为豫GES535的宝马轿车的后视镜镜片被盗了,后视镜镜框里留有纸条,上面写道:“拿回车镜15090411083,保证十分钟取回”,其就报警了,报警后其和对方联系,对方要2000元钱,后双方讲到500元,其在和平路与昆吾园附近的一个邮政银行给户名为许连强、账户6217994980000557194的银行卡汇了500元钱,一会儿对方说让其到牧野湖中国移动风车对面河边一个烧黑的木棒边上找后视镜,其到了那里找不到,就和对方联系说找不到,对方没说什么,后来其也没有再和对方联系。 23、被害人杨文霞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9日上午6时30分左右其发现自己停放在大景城的车牌号为豫G4M666的红色宝马轿车的后视镜镜片被盗了,后视镜镜框里留有纸条,上面写道:“拿回车镜发短信,15090411083,保证十分钟拿回车镜”,其就报警了,报警后其和对方联系,对方要2000元钱,后双方讲到1000元,2014年5月19日下午14时左右其在牧野路与南干道西北角的邮政银行自助银行上给户名为许连强、账户为6217994980000557194的银行卡汇了1000元钱,后对方让其到新二街与荣校路口的花池附近拿后视镜,其找到后发现不是自己的,就和对方联系,对方让其再打300元,其按对方要求又打了300元钱,对方又让其到新二街与荣校路口的花池附近拿后视镜,这次其在那里找到了自己轿车的后视镜。后来其知道后视镜是其小区一个车主的红色奔驰轿车的,就把后视镜还给了车主。 24、被害人冯有为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22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其发现自己停放在大景城的车牌号为豫A9WS32的红色奔驰轿车的后视镜镜片被盗了,后视镜镜框里留有纸条,上面写道:“拿回车镜发短信保证十分钟拿回车镜,15090411083”,其就报警了,报警后其和对方联系,对方联系不上,后来得知小区内另一个车主的后视镜也被盗了,其拿的后视镜有自己车上的。 25、被害人张延凯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9日上午7点20分左右其发现自己停放在浦城花园外面的车牌号为豫GQY699的奔驰威霆商务轿车的后视镜镜片被盗了,后视镜镜框里留有纸条,上面写道:“拿回车镜发短信保证十分钟拿回车镜,15090411083”,其就报警了,报警后其和对方联系,对方让其汇2000元钱,因价钱没谈成,其没再和对方联系,镜面也没有要回。 26、被害人杨得旺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9日上午6时许其发现自己停放在金穗大道南华小区西侧的车牌号为豫A7MC30黑色宝马轿车的后视镜镜片被盗了,后视镜镜框里留有纸条,上面写道:“拿回车镜发短信保证十分钟拿回车镜,15090411083”,其就报警了,报警后其和对方联系,对方让其汇2000元钱,其在牧野路与南干道西北角的邮政银行分两次向户名为许连强、账户为6217994980000557194的银行卡汇了2000元钱,后按照对方的提示,其在新飞大道龙新加油站对面找到了自己的轿车后视镜。 27、被告人暴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4月份其在网上发了一个“能挣钱、想发财联系我”的帖子,过了半个月任某和其联系,其就提出来去偷后视镜,任某给了其一张许连强的身份证,其在荣校路的邮政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任某办了一张号码为15909411083的电话卡,当天晚上其和任某就在鸿达花园前面的停车场偷了一副宝马和一副奔驰的后视镜,第二天凌晨4点多其俩又在塞纳春天小区旁边偷了两副宝马车的后视镜,偷过之后就在后视镜镜框里夹一张“拿回车镜,15090411083,保证十分钟取回”的字条,共有三辆车主给其俩汇钱,一个分两次汇了800元,一个汇了1000元,一个汇了500元,任某分了1200元,其分了1100元。过了几天其一个人在大景城偷了一副奔驰和一副宝马的后视镜,在浦城花园附近偷了一副奔驰商务和一副宝马的后视镜,共有两位车主和其联系,一个汇了2000元,一个分两次汇了1300元,其让杨某帮其取了3000元,其还给杨某1800元,自己留了1200元。 28、被告人任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4月份其在网上看到一个收倒车镜的帖子,通过对方所留的QQ和对方取得联系,对方说想偷轿车的后视镜,然后勒索车主的钱。2014年5月14日其来到新乡,买了一张手机卡,给了暴某一张许连强的身份证,暴某办理一张邮政银行卡,当天晚上其俩在牧野湖斜对面一个高层楼前的停车场,偷了一辆黑色奔驰的后视镜和一辆白色宝马的后视镜,2014年5月15日5时许,其俩又在一个河边偷了两辆宝马轿车的后视镜,偷过镜面之后,暴某都会在车上留一张写有联系电话和银行账号的纸条,供车主和其俩联系。 29、谅解书、收到条证实暴某通过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张延凯轿车后视镜赔偿款1017元、退赔被害人闫丽华现金1000元、退赔杨文霞现金1300元、退赔李汶洹现金500元,并取得了上述四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暴某、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暴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 二、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敬轩 审 判 员 王晶晶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