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培利,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2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4)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培利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紫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原培利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月至2月,被告人原培利通过攀爬防盗窗的方式,跳窗进入居民住处先后实施以下盗窃行为: 1、2014年1月25日22时左右,被告人原培利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学院F15号楼3单元6楼东户被害人袁某住处,盗窃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一台液晶电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460元。 2、2014年1月26日晚上,被告人原培利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学院F13号楼3单元6楼东户被害人史某伟住处,盗窃200元左右现金、一部联想牌手机和一块CK牌机械手表。 3、2014年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原培利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学院F13号楼1单元6楼东户张鹍住处,盗窃一台海尔牌笔记本电脑。紧接着进入该单元4楼东户被害人武晓瑜住处,盗窃一部三星牌手机。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3580元。案发时,追回被盗物品,退还被害人。 4、2014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原培利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学院C7号楼4单元3楼东户被害人齐文正住处,盗窃现金1000元,购物卡、会员卡、齐文正身份证等物。案发后,追回身份证发还被害人。 5、2014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原培利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医学院21号楼3单元2楼东户被害人王素琴住处,盗窃现金500元。 6、2014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原培利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学院F13号楼2单元6楼西户被害人张建华住处,盗窃印章、银币、领夹各一个,海鸥牌照相机一部、佳能牌照相机一部、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黄金戒指两枚。后又进入该单元5楼西户张金鑫住处盗窃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592元。案发后,追回被盗相机,发还被害人张建华;追回联想笔记本电脑,发还被害人张金鑫。 7、2014年2月13日晚,被告人原培利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医学院北区20号楼东单元3楼东户被害人荆拥军住处,盗窃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一部三星牌手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170元。案发后,追回被盗三星手机,发还被害人。 8、2014年2月15日许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原培利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河南科技学院颐康23号楼1单元3楼西户吕文彦住处,盗窃玉溪牌香烟10条、中华牌硬盒香烟2条。经鉴定,被盗香烟合计价值3100元。 9、2014年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原培利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医学院金悦宾馆207房间,盗窃被害人王凯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000元左右现金、王凯身份证、钱包等物。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900元。案发后,追回被盗笔记本电脑,发还被害人。 10、2014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原培利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河南科技学院40号楼1单元2楼西户被害人赵志强住处,盗窃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电脑价值2750元。案发后,追回被盗笔记本电脑,发还被害人。 11、2014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原培利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河南科技学院22号2楼西户被害人袁京利住处,盗窃一条黄金手链、一个黄金转运珠、一枚黄金戒指、一枚钻石戒指等首饰、饰品,盗窃现金1600元左右。经鉴定,首饰价值共计10122元。案发后,追回黄金戒指,发还被害人。 12、2014年2月23日晚上,被告人原培利先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河南科技学院22号楼2楼西户娄季芝住处,后又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河南科技学院40号楼2单元2楼西户聂晶晶住处盗窃,因住处有人未盗窃到财物。 13、2014年2月23日晚上,被告人原培利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河南科技学院23号楼1单元3楼西户吕文彦住处,盗窃1盒红双喜牌香烟,一个飞科牌剃须刀。被盗物品价值74元。案发后,追回被盗剃须刀,发还被害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原培利共参与盗窃13起,盗窃总价值为3124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原培利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物证,证人何某杰、李某辉、刘某生等证言;被害人袁某等陈述;被告人原培利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原培利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原培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对第2起盗窃,辩称没见过联想手机和CK牌手表,对第4起盗窃,辩称盗窃现金是400元,不是1000元,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月至2月,被告人原培利通过攀爬防盗窗的方式,跳窗进入居民住处先后实施以下盗窃行为: 1、2014年1月25日22时左右,被告人原培利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学院F15号楼3单元6楼东户被害人袁某住处,盗窃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一台液晶电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460元。 2、2014年1月26日晚上,被告人原培利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学院F13号楼3单元6楼东户被害人史某伟住处,盗窃200元左右现金、一部联想牌手机和一块CK牌机械手表。 3、2014年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原培利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学院F13号楼1单元6楼东户张鹍住处,盗窃一台海尔牌笔记本电脑。紧接着进入该单元4楼东户被害人武晓瑜住处,盗窃一部三星牌手机。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3580元。案发后,追回被盗物品,退还被害人。 4、2014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原培利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学院C7号楼4单元3楼东户被害人齐文正住处,盗窃现金1000元,购物卡、会员卡、齐文正身份证等物。案发后,追回身份证发还被害人。 5、2014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原培利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医学院21号楼3单元2楼东户被害人王素琴住处,盗窃现金500元。 6、2014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原培利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学院F13号楼2单元6楼西户被害人张建华住处,盗窃印章、银币、领夹各一个,海鸥牌照相机一部、佳能牌照相机一部、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黄金戒指两枚。后又进入该单元5楼西户张金鑫住处盗窃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592元。案发后,追回被盗相机,发还被害人张建华;追回联想笔记本电脑,发还被害人张金鑫。 7、2014年2月13日晚,被告人原培利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医学院北区20号楼东单元3楼东户被害人荆拥军住处,盗窃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一部三星牌手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170元。案发后,追回被盗三星手机,发还被害人。 8、2014年2月15日许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原培利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河南科技学院颐康23号楼1单元3楼西户吕文彦住处,盗窃玉溪牌香烟10条、中华牌硬盒香烟2条。经鉴定,被盗香烟合计价值3100元。 9、2014年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原培利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医学院金悦宾馆207房间,盗窃被害人王凯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000元左右现金、王凯身份证、钱包等物。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900元。案发后,追回被盗笔记本电脑,发还被害人。 10、2014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原培利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河南科技学院40号楼1单元2楼西户被害人赵志强住处,盗窃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电脑价值2750元。案发后,追回被盗笔记本电脑,发还被害人。 11、2014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原培利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河南科技学院22号2楼西户被害人袁京利住处,盗窃一条黄金手链、一个黄金转运珠、一枚黄金戒指、一枚钻石戒指等首饰、饰品,盗窃现金1600元左右。经鉴定,首饰价值共计10122元。案发后,追回黄金戒指,发还被害人。 12、2014年2月23日晚上,被告人原培利先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河南科技学院22号楼2楼西户娄季芝住处,后又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河南科技学院40号楼2单元2楼西户聂晶晶住处盗窃,因住处有人未盗窃到财物。 13、2014年2月23日晚上,被告人原培利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河南科技学院23号楼1单元3楼西户吕文彦住处,盗窃1盒红双喜牌香烟,一个飞科牌剃须刀。被盗物品价值74元。案发后,追回被盗剃须刀,发还被害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原培利盗窃总价值为340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原培利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2、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新乡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新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2010年8月18日被告人原培利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1年8月11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 3、现场方位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原培利系群众扭送到案。 5、购物发票、收据等证实被盗物品购买时的相关情况。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原培利对盗窃地点、销赃地点、收赃人员的辨认情况。 7、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原培利等处扣押的涉案身份证、三星手机、吊坠、香烟、飞科剃须刀、笔记本电脑、钻戒、相机、液晶电视及人民币1570元,已发还被害人。 8、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新乡市烟草专卖局复函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 9、证人何某杰证言证实其在河南科技学院三号餐厅的一楼卖饭,2013年2月23日21时20分左右.其从河南科技学院21号楼地下室出来,在老干部室门口碰见一个老太太老太太让跟她一块去学校保卫科,说有人爬她家窗户,其就和她到学校保卫处,到那后学校保卫处的人登记一下情况,就去老太太家看,其也在后面跟着过去。22时10分左右其到22号楼东边时,看见有个男的从22号楼北边向东走,等他走到22号楼单元口时,其将他抓住了,因为看见他身上全是土,双手有铁锈,其就怀疑是他爬老太太家窗户了,可能偷东西。其问他干什么,他说在后面解手,其问他身上怎么那么多土,他说他摔了一下,其就用手在地上搓了搓,让那个男的看了看,说如果是摔倒的话,手上不会是那个样子,后其就将那个男的带到学校保卫处了,后来报警将他带到了公安局。 10、证人李某辉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红旗区科技学院保卫处的工作人员,2014年2月23日21时30分左右,学院家属院22号楼一个老太太带一个年轻人来学校保卫处,怀疑这名年轻人是个小偷,后经核实,这名年轻人叫何某杰,在学校卖饭的。于是他们就到22号楼去看看现场情况,到那后在22号楼附近发现一名可疑男子,问他来学校做什么,他说是来解手的,问他身上为什么这么多灰、手为什么受伤,他说是自己摔倒弄的,该男子明显是在说谎,就将他带到学校保卫处。经询问,该男子叫原培利,是洪门镇原堤村人,原来受过公安机关处理。 11、证人刘某生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学院保卫处的工作人员,2014年2月3日当天其值班,当天晚上23时20分左右,其接到学校老师武晓瑜打来的电话说他们家进小偷了,已经下楼跑了。其就赶紧和同事赶到新乡学院F13号楼后边空地上查找,后来发现在F13号楼南侧学校南墙边墙根蹲着一个男子,他们就将这个男子喊起来,问他是干什么的,这个男子也不吭声,就把这个男子带到学校F13号楼下让武晓瑜辨认。后从这个男子的裤兜内搜出来一部带蓝色外套的三星手机,武晓瑜一看说就是其家被盗的手机。正在说话时,这个男子撒腿跑了,追也没有追上。武晓瑜回家后又打来电话说她家飘窗台上还有一台笔记本电脑,电脑内有张鹍的个人资料,后来在F13号楼后边,还发现一本张鹍的存折,后和张鹍联系,张鹍将电脑、存折拿走了。 12、证人张某东、王某梅证言证实2014年2月23日左右,其所在的新乡市新天地金大福珠宝店从一男孩手里收购过一枚钻戒,该钻戒上写有“周大生AU750”和“00.190ct”字样。其没有向对方要相关手续,也没有登记对方的身份。 13、证人张某旭证言证实其在新乡市红旗区恒升数码广场B区负一楼二号开了家电脑手机维修店,2014年2月中旬左右的一天下午,一个男的提一个袋子过来,从袋子中掏出来一台联想牌B490型笔记本电脑,问其要不要,后经协商,其出价580元将电脑收购了。其没有向对方要相关手续,也没有登记对方的身份。 14、证人余某江证言证实其在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农贸市场口西边开了一家超市,2014年正月十五后的一天,一个20多岁的男的提一个深色的纸袋子进入超市,问其要不要烟,其问他是从什么地方弄来的,他说是别人送礼送的,是9条玉溪烟,后其给了那个男孩1215元将烟要了。 15、证人原某苹证言证实其听说其哥原培利偷的两部相机在其哥原培松家,因原培松在外地,其在原培松家找到相机后交给了公安机关。两部都是黑色的相机,一部是佳能牌的,一部是SEAGULL相机。 16、证人李某梅证言证实其在新乡市红旗区国际快捷酒店楼下开了家名烟名酒店,2014年正月十七后的一天中午,进来一个20多岁的男的,问其要不要烟,说是别人送礼送的,其说要,该男子就从袋内拿出来两条硬盒中华香烟,后其以650元的价格将该烟回收了。 17、证人董某军证言证实其在新乡市红旗区恒升数码广场负一楼B区5号开了家电脑维修店,2014年1月底左右,一个20多岁的男的提一个黑色液晶电视要卖,后其以150元的价格收购了。 18、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在新乡市红旗区市体育中心北区二楼新天河笔记本维修中心工作,2014年1月27日上午,一个20多岁的男的过来问其是否收笔记本电脑,其说收,后其以350元的价格收购了该男子的黑色联想牌V450型笔记本电脑。 19、证人原某勇证言证实2014年2月中旬的时候,原培利来其家玩牌,当时他随身带了一台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玩了一段时间,原培利说身上没钱了,想借其200元钱,其不愿意,原培利说把电脑给其放那儿,原培利又问其要不要这个电脑,愿意以300元将电脑卖了,其就将身上的140元给了原培利,说如果家人同意买的话其就将剩余的钱给了。后其没有再见过原培利,听说原培利被抓了,其就将笔记本电脑带到派出所说明情况。 20、证人张某峰证言证实其在新乡市红旗区体育中心二楼北区开了家电脑维修店,2014年1月底2月初的一天,一个20多岁的男子进来问其要不要笔记本电脑,问他要电脑手续,他说没有,他说可以便宜卖,其说给他50元,他嫌太便宜拿着笔记本电脑往东走了。 21、证人原某杰证言证实2014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和原培利在棋牌室玩,出来后原培利想去其家里睡一觉,因为是本家亲戚,其就同意了。到家后,原培利从身上掏出两个戒指,说了句“不知道是铅的还是铝的”,就将这两个戒指扔到了其家的茶几上,第二天原培利和其打声招呼就离开了,后没有再联系过,这两个戒指家里的小孩玩玩不知道弄到哪儿了,后听说原培利被抓了,其就来派出所说明情况。 22、被害人袁某陈述证实其在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学院F15号楼三单元六楼东户居住,2014年1月25日上午11时左右,其和爱人离开家时将门锁好了,没有反锁。晚上23时40分回来时开门是正常的,开门后发现放在客厅电视柜的笔记本电脑和儿童房的小电视不见了。被盗电脑是一部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2012年10月购买,时价4800元,被盗电视是2011年国庆节期间在郑州购买的,时价980元。 23、被害人史某伟陈述证实其在新乡学院F13号楼3单元6楼东户居住,2014年1月26日早上8时,其将房门锁好后离开家,晚上22时10分许,回到家中时,发现门口鞋柜的票据被人扔在了地上,后来发现卧室内的手机、CK牌手表及二、三百元现金被盗了。被盗手机是一部黑色联想直板手机,2012年12月份以10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CK牌手表是07年以1600余元购买,购买手续现在找不到了。 24、被害人张鹍陈述证实其在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学院F13号楼1单元6楼东户居住,2014年春节期间其回老家了,2月4日前后,其接到学校保安电话,说抓到一个小偷,发现一个笔记本电脑和存折,笔记本电脑有其个人资料,存折是其名字,让其去领取。回到学校后发现东西就是自己的。被盗电脑是一部黑色海尔笔记本电脑,2009年1月份在广东购买,时价2999元。其听说4楼武晓瑜家也被盗了。 25、被害人武晓瑜陈述证实2014年2月3日23点20分左右,其在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学院F13号楼1单元4楼东户家中的卧室内,其婆婆听见儿童房内有声响,发现窗帘在动,就喊了一声,就见对方迅速拉开窗户跑了,其婆婆走到窗户前看见一个男子顺着下水道下楼了,就赶紧给学校保卫处打电话说了情况,当时发现其女儿的粉色小书包放在其家飘窗外面,其外甥的手机不见了。后来在窗户边看见学校保安把小偷抓住了,保安从小偷身上搜出了其外甥被盗的手机,正说话时,小偷趁机逃跑了,保安也没有追上。后来在其家的飘窗上发现一台黑色海尔牌笔记本电脑,一问是楼上张鹍家的。其外甥被盗手机是一部三星手机,2014年1月份以38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 26、被害人齐文正陈述证实2014年2月5日23时许,其在新乡市新乡学院家属院7号楼4单元3楼东户的家中睡觉,早上6点50分发现家里被盗。小偷应该是从客厅窗户进去的,其放在客厅大衣内的钱包被盗,内有1000元左右现金,还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27、被害人王素琴陈述证实其在新乡医学院北校区21号楼3单元2楼东户居住,2014年2月12日22时左右,其和爱人将门锁好后去睡了。2月13日7时左右,其起床后发现餐厅地面上有脚印,后来发现挂在餐厅西南角衣架上的黑色棉袄内的500元现金被盗了,都是一百元面值的。当天晚上睡觉时没有关餐厅窗户,小偷应该是从窗户进去的。 28、被害人张建华陈述证实其住在新乡市新乡学院家属院F13号楼2单元6楼西户,2014年1月20日左右其离开家,家门反锁,窗户没有锁,中间一直没有回过家,2月8日下午5点其回到家时发现家中被盗。窗户上有脚印,家中被翻的很乱。被盗的一部海鸥牌照相机,1995年购买,时价600元左右,一部佳能牌数码照相机,2009年前后购买,时价4000多元,一部宏基牌笔记本电脑,黑色,小本,2013年前后购买,时价1800元,两枚金戒指,共6、7克左右,2008年购买,记不清多少钱了,还有一枚印章、一枚硬币、一个领夹、是其去开会时送的,不知道多少钱。 29、被害人张金鑫陈述证实其住在新乡市新乡学院家属院F13号楼2单元5楼西户,2014年1月23日左右其离开家,家门反锁,窗户没有锁,中间没有回过家。2月8日下午6点左右发现家中有人从窗户进去了,窗台上有脚印,家中被翻的很乱,其一部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被盗,该电脑2010年购买,时价4000多元。 30、被害人荆拥军陈述证实其住在新乡医学院北区20号楼东单元3楼东户,2014年2月13日早上其离开家,走时锁好门了,晚上22时20分左右,回家后发现西卧室床头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不见了,在东卧室阳台上发现有脚印,阳台飘窗上也有脚印,可能是攀窗入室。被盗电脑是一部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2013年8月购买,时价5300元,手机是三星手机,2010年7月份购买,时价1800元。 31、被害人王凯陈述证实其在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医学院金悦宾馆207房间住,2014年2月18日21时30分左右其到外面散步,23时10分左右回到房间时发现房间西面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和床头柜抽屉中的钱包被盗。被盗笔记本电脑是一部黑色戴尔牌的,2009年下半年购买,时价4000元左右,钱包是一个折叠式棕色钱包,里面有现金1000元左右,还有其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32、被害人赵志强陈述证实其住在新乡市红旗区河南科技学院40号楼1单元2楼西户,2014年2月21日凌晨0时左右,其将书房内的笔记本电脑关闭后,就去卧室睡觉了。21日8时许,发现笔记本电脑被盗,客厅北侧窗户外空调室外机上有蹬的鞋印,小偷可能是从窗户进屋的。被盗电脑是一部黑色联想牌B490型笔记本电脑,2013年6月3日购买,时价3650元。 33、被害人袁京利陈述证实其住在河南科技学院22号楼2楼西户,2014年2月21日晚上18时许,其离开家去别的地方住,22日早上家里的老人打电话说家里被盗了。其回家一看,发现一进门左手的卧室被翻的很乱,抽屉里的东西都被扔在床上,床头柜抽屉里的黄金手链、黄金转运珠、钻戒、黄金戒指、一个链坠、两个吊坠和1600元左右现金被盗。黄金手链重十四五克,千足金,2011年前后购买,时价5000多元,黄金转运珠重1克多,千足金,2009年购买,时价300多元,黄金戒指重4克多,千足金,2012年购买,时价近2000元,钻戒2013年10月份购买,价值7700多元。 34、被害人娄季芝陈述证实其住在新乡市红旗区河南科技学院22号楼2楼西户,2014年2月23日21时10分许,其听见客厅西墙窗户的纱窗掉到地上的声音,就从卧室出来打开灯,发现窗帘被人拉开,纱窗掉到地上,窗户也被打开,应该是有人要进家偷东西。其走到窗户前往下看什么也没看到,后来其和邻居在楼后面发现一个满身是土的男子,就把他带到了保卫处。因为发现及时,家里没有丢东西。 35、被害人聂晶晶陈述证实其住在河南科技学院40号楼2单元2楼西户,2014年2月23日晚上其和姐姐在家住,没有什么异常情况。第二天上午其听邻居说前一天晚上家属院进小偷了,下午的时候民警带一个男子去其家指认现场其才知道小偷2014年2月23日晚上进其家里准备偷东西了。后来才发现厨房窗台上放的瓶瓶罐罐的位置动了,家中没有物品被盗。 36、被害人吕文彦陈述证实河南科技学院23号楼1单元3楼西户是其父亲住处。2014年2月16日8时许,其到父亲住处拿菜,发现屋内有翻动的迹象,卧室、客厅的柜子都被打开过,放在餐厅冰箱上层内的10条玉溪烟、2条中华烟不见了。2014年2月23日晚上21点20分许,其去拿东西时,发现左侧卧室门被人打开,屋内也有翻动,放在西北角卧室桌子上的一盒红双喜香烟、一个飞科剃须刀不见了。剃须刀是其2013年8月份以13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的。 37、被告人原培利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其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月至2月间,其通过攀爬防盗窗的方式,跳窗进入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学院、新乡医学院、河南科技学院居民住处,盗窃笔记本电脑、手机、照相机、香烟、首饰、手表、现金等物品并销赃的事实经过。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培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原培利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并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原培利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原培利关于盗窃物品及数额的辩解,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原培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东峰 审判员 张敬美 审判员 王晶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嘉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