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371号 原告杨建朝,男,1970年1月25日生。 被告付强生,男,汉族,1986年11月25日生。 原告杨建朝诉被告付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查无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建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71元,退还原告杨建朝。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海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