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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刑初字第428-1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化名刘某某,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小学文化程度,住黑龙江省宁安市镜泊鑫鑫家园小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7月19日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刑初字第428-1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化名刘某某,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小学文化程度,住黑龙江省宁安市镜泊鑫鑫家园小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7月19日被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0月15日,被牡丹江市长安分局抓获,临时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2013年10月27日滑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肖某某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于强,河南省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秀章,河南省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4日以滑检刑诉(2014)101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于强、李秀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存在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审判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王士玲
审判员  贾 佳
审判员  和晓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