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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战兵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滑少刑初字75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战兵,男,1993年6月25日出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战兵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滑少刑初字75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战兵,男,1993年6月25日出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战兵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捧姣、苏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战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4时许,被告人李战兵伙同肖会闯、常忠平(另案处理)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至滑县大寨乡大桑路崔弧屋村东头路段,拦劫住大寨乡一初中的学生杜某甲、杜某乙,采取恐吓、殴打等手段,劫取现金80余元。被告人李战兵与肖会闯、常忠平又驾车行至孟弧屋村南地公路上,拦劫住前往大寨乡第一初中上学的学生常某甲、邱某甲、常某乙三人,并对三人进行恐吓、殴打,劫取人民币100元,之后,驾车离开现场,所得赃物均已挥霍。2013年8月19日,犯罪嫌疑人李战兵被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战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肖会闯、常忠平供述,被害人杜某甲、杜某乙、常某甲、邱某甲、常某乙陈述,证人李某某证言及被告人李战兵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战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战兵认罪态度较好。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战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方凤玲
审判员  张慧彩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振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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