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初字第211号 原告刘燕涛,男,1967年8月13日生。 被告侯新利,男,1980年2月25日生。 原告刘燕涛诉被告侯新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燕涛对被告侯新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5元退还原告刘燕涛。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玉峰 审 判 员 王曙光 代理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巧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