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燕涛诉侯新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初字第211号 原告刘燕涛,男,1967年8月13日生。 被告侯新利,男,1980年2月25日生。 原告刘燕涛诉被告侯新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初字第211号
原告刘燕涛,男,1967年8月13日生。
被告侯新利,男,1980年2月25日生。
原告刘燕涛诉被告侯新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燕涛对被告侯新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5元退还原告刘燕涛。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玉峰
审 判 员  王曙光
代理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巧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