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初字第114号 原告张国亮,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滑县高平镇葛村。 被告吕国胜,男,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滑县老店镇东吕庄村。 原告张国亮诉被告吕国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国亮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2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艳超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巧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