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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屯信用社诉郭国奇、郭国话、郑秋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318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屯信用社. 负责人刘孟辉,该社主任。 被告郭国奇,男,1982年12月12日生。 被告郭国话,女,1983年11月24日生。 被告郑秋歌,女,1984年11月19日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318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屯信用社.
负责人刘孟辉,该社主任。
被告郭国奇,男,1982年12月12日生。
被告郭国话,女,1983年11月24日生。
被告郑秋歌,女,1984年11月19日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屯信用社诉被告郭国奇、郭国话、郑秋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屯信用社对被告郭国奇、郭国话、郑秋歌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50元,退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屯信用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玉峰
代理审判员  张金玉
人民陪审员  汪志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燕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