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299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铺信用社. 负责人王明照,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郝宪勇,男,汉族,系该社客户经理。 被告张红军,男,1967年12月29日生。 被告杜利想,男,1987年4月16日生。 被告杜清怀,男,1972年1月29日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铺信用社诉被告张红军、杜利想、杜清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铺信用社对被告张红军、杜利想、杜清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铺信用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玉峰 审 判 员 :李庆兵 代理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燕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