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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铺信用社诉张红军、杜利想、杜清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299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铺信用社. 负责人王明照,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郝宪勇,男,汉族,系该社客户经理。 被告张红军,男,1967年12月29日生。 被告杜利想,男,1987年4月16日生。 被告杜清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299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铺信用社.
负责人王明照,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郝宪勇,男,汉族,系该社客户经理。
被告张红军,男,1967年12月29日生。
被告杜利想,男,1987年4月16日生。
被告杜清怀,男,1972年1月29日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铺信用社诉被告张红军、杜利想、杜清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铺信用社对被告张红军、杜利想、杜清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铺信用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玉峰
审 判 员 :李庆兵
代理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燕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