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300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铺信用社. 负责人王明照,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郝宪勇,男,汉族,系该社客户经理,住该社。 被告姜红乐,男,1990年8月19日生。 被告姜振师,男,1990年4月6日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铺信用社诉被告姜红乐、姜振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铺信用社对被告姜红乐、姜振师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50元,退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铺信用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玉峰 代理审判员 张金玉 人民陪审员 汪志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燕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