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194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 负责人王辉,该社主任。 被告刘学青,男,1957年8月15日生。 被告刘通,男,1989年03月11日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诉刘学青、刘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对被告刘学青、刘通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退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艳丽 审 判 员 马胜勤 代理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