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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诉刘俊抗、王双鹏、刘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203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 负责人王辉,该社主任。 被告刘俊抗,男,1979年07月25日出生。 被告王双鹏,男,1990年06月14日出生。 被告刘通,男,1989年03月11日出生。 原告滑县农村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203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
负责人王辉,该社主任。
被告刘俊抗,男,1979年07月25日出生。
被告王双鹏,男,1990年06月14日出生。
被告刘通,男,1989年03月11日出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诉刘俊抗、王双鹏、刘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对刘俊抗、王双鹏、刘通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退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玉峰
代理审判员  张金玉
人民陪审员  汪志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燕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