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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志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郭西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滑民二初字第35号 原告河南省志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小铺乡原种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志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康民、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西广,男,1963年9月17日生。 原告河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滑民二初字第35号
原告河南省志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小铺乡原种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志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康民、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西广,男,1963年9月17日生。
原告河南省志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鼐建筑公司)与被告郭西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2011)滑民初字第2450号正在申诉中,本案与该案属于同一案件,本院认为,本案属于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志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郭西广的起诉。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金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