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滑民二初字第35号 原告河南省志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小铺乡原种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志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康民、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西广,男,1963年9月17日生。 原告河南省志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鼐建筑公司)与被告郭西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2011)滑民初字第2450号正在申诉中,本案与该案属于同一案件,本院认为,本案属于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志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郭西广的起诉。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金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