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法执字第486-6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海。 被执行人罗素云。 被执行人王春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民二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罗素云、王春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素云、王春花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罗素云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罗素云在金融机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毛俊国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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