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李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2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荣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荣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荣在金融机构存款,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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