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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法执字第190-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 被执行人晋某某。 被执行人孙某某。 被执行人孙某甲。 被执行人孙某乙。 被执行人孙某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法执字第190-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

被执行人晋某某。

被执行人孙某某。

被执行人孙某甲。

被执行人孙某乙。

被执行人孙某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晋某某、孙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晋某某、孙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晋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晋某某在金融机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