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45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 被执行人魏金红。 被执行人魏金福。 被执行人范爱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魏金红、魏金福、范爱忠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金红、魏金福、范爱忠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范爱忠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范爱忠在金融机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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