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103-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 被执行人杨华。 被执行人杨红斌。 被执行人胡存华。 被执行人张卫东。 被执行人李媛媛。 被执行人牛新国。 被执行人崔玉山。 被执行人王小虎。 被执行人毕朝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安殷证经字第109号公证书、(2009)安殷证强执字第006号强制执行证明书,于200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华、牛新国等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牛新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牛新国名下的房产2套。 二、被执行人牛新国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牛新国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牛新国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洪波 审判员 刘卫东 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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