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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史升水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471-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史升水,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保福,男,194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继民,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 本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471-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史升水,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保福,男,194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继民,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升水、史保福、史继民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史升水、史保福、史继民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史升水、史保福、史继民在金融机构存款

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