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471-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史升水,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保福,男,194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继民,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升水、史保福、史继民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史升水、史保福、史继民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史升水、史保福、史继民在金融机构存款 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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