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391号 申请执行人李丙林,男,194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崔忠良,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7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被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