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丙林申请执行崔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391号 申请执行人李丙林,男,194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崔忠良,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391号
申请执行人李丙林,男,194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崔忠良,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7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被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1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