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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飞寿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531-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董海深,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飞寿,男,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志敏,男,1982年9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531-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董海深,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飞寿,男,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志敏,男,1982年9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长清,男,1977年5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常卫星,男,1973年4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胜利,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袁文希,男,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飞涛、常卫星、李胜利、李艳波、郭长波、李志敏、袁文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8)安中证经字第2394号公证书、(2010)安中证执字第9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09年6月8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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