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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新民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74-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陈新民,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付栓林,男,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74-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陈新民,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付栓林,男,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新民、付栓林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3)安飞证经字第140号公证书、(2014)安飞证执字第4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4年8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