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74-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陈新民,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付栓林,男,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新民、付栓林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3)安飞证经字第140号公证书、(2014)安飞证执字第4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4年8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