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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书凤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396-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董海深,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书凤,女,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红杰,男,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396-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董海深,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书凤,女,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红杰,男,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姚爱军,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书凤、郭红杰、姚爱军借款纠纷一案,(2007)安中证经字第1368号公证书、(2009)安中证执字第15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0年6月8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