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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杜彦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394-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杜彦红,女,1967年9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秦平选,男,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桑智庆,男,1965年12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394-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杜彦红,女,1967年9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秦平选,男,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桑智庆,男,1965年12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玉海,男,1954年3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侯寒剑,男,1988年3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杜彦红、秦平选、桑智庆、刘玉海、侯寒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0)安殷证经字第260号公证书、(2012)安殷证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2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