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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运成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398-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董海深,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运希,男,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志洪,男,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398-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董海深,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运希,男,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志洪,男,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运成,男,1960年8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拥军,男,1970年9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安顺,男,1968年4月3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虎臣,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运希、李志洪、李运成、李拥军、李安顺、李虎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7)安中证经字第2913号公证书、(2009)安中证执字第15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09年6月8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