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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洛安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39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马顺新,男,1973年02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强,男,1965年06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洛安,男,1958年09月05日生,汉族。 被执行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39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马顺新,男,1973年02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强,男,1965年06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洛安,男,1958年09月0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永红,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强、李洛安、杨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0)安殷证经字第261号公证书、(2012)安殷证执字第01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2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