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395-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马顺新,男,1973年02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强,男,1965年06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洛安,男,1958年09月0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永红,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强、李洛安、杨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0)安殷证经字第261号公证书、(2012)安殷证执字第01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2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