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427-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侯得照,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侯得金,男,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得照、侯得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1)安飞证经字第251号公证书、(2012)安飞证执字第11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2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