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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何迎晓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567-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新庆,男,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战军,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何迎晓,男,1985年1月17日生,汉族。 关于安阳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567-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新庆,男,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战军,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何迎晓,男,1985年1月17日生,汉族。
关于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新庆、杨战军、何迎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正经字第795号公证书、(2013)安中证执字第59号强制执行证明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2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